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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2019年第46号)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圩
公安部部长 赵克志
商务部部长 钟山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肖亚庆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2019年12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决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