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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1963年7月4日(63)法研字第8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六月十日法办李字第120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刑事拘留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此复。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