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的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的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
(法编字第188号 1950年10月1日)
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的问题,我院意见,犯人判刑前在公安机关管训队实施管训期间,其身体自由即已受到限制,管训队生活和看守所生活虽有某些不同,但剥夺自由的性质,基本上是相同的,因此除交保在外者外,管训期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至折抵办法应以一日折抵一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犯人在管训期间是否折抵刑期的请示
(法秘第3293号)
(法秘第3293号)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