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补助费开支办法的规定 失效

  • 制定机关: 国务院
  • 发文字号:[62]国财习字56号
  • 公布年份:1962.04.10
  • 施行日期:1962.04.10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补助费开支办法的规定
      (1962年4月10日 (62)国财习字56号)


  为了解决当前企业职工福利补助费经费来源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保证企业职工能够得到必要的福利补助,现对企业职工福利补助费的开支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各企业职工食堂的炊事人员,应列入企业人员的正式编制,炊事人员的工资改由工资基金中开支,并列入企业的管理费,计入成本,不再在职工福利补助费开支。
  (二)各企业现行的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的职工福利补助费不变,但是这项职工福利补助费主要应该用于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其余部分可以适当用于补贴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等其他集体福利事业的开支。职工福利补助费开支的不足部分,可以从企业奖金中弥补。
  (三)各企业在执行上述职工福利补助费开支办法的同时,应该合理地使用福利补助费,并整顿现行不合理的福利补助制度,以便使职工必要的福利补助得到保证。
  (四)上述规定自一九六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上述规定有抵触的,停止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