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量局组织简则
(1955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
第一条 国家计量局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执行下列任务:
(二)掌管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指导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监督计量器具的贩卖和进出口;
(三)筹建各种计量基准器,审核机关、企业计量标准器的设置;
(四)草拟有关国家计量制度和计量工作的法规性文件;
第三条 国家计量局设局长一人,领导全局工作;设副局长若干人,协助局长工作;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处设处长、副处长;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顾问、专门委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计量局局务会议由局长主持,每半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集。
第五条 国家计量局视工作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计量技术委员会、公制推行委员会或其他委员会,聘请国家机关和学术、社会团体的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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