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
-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 发文字号:[1986]高检会(研)字第1号
- 公布年份:1986.01.23
- 施行日期:1986.01.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
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
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
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
(1986年1月23日 [1986]高检会(研)字第1号)
近来,一些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厅来函请示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由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其羁押期间工资是否应予补发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