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专家工作局组织简则
(1955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
第一条 国务院专家工作局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执行下列任务,
(二)检查各部门向苏联、人民民主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专家学习和发挥专家作用的情况;
(四)掌管关于发给专家感谢信、感谢状和纪念章等事项;
第三条 国务院专家工作局设局长一人,领导全局工作,设副局长若干人,协助局长工作,并分别主管各项业务;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处设处长、副处长,各招待所设所长、副所长,汽车公司设经理、副经理;并根据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专家工作局局务会议由局长主持,每半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集。
第五条 国务院专家工作局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邀请各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专家工作委员会,对专家工作中各项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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