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 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刑满释放
解除教养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
(1963年11月4日(63)法研字第151号,
(63)公发(劳)803号,(63)内人干二字
第292号,(63)中劳配字455号)
你省七月十七日黑劳调李字第79号请示报告收悉。
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刑满释放
解除教养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
(1963年11月4日(63)法研字第151号,
(63)公发(劳)803号,(63)内人干二字
第292号,(63)中劳配字4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