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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失效
制定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
公布年份:
2015.08.04
施行日期:
2015.08.04
时效性:
失效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4号)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已经2015年7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
2015年8月4日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一、
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二、
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三、
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四、
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五、
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六、
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七、
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八、
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九、
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十、
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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