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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失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部1998年12月18日制定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着装,是指按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在编在职属于着装范围的人民警察,在工作、执勤时必须着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执行侦查、警卫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从事秘密工作的;
  (三)身躯有明显伤残不必要着装的;
  (四)女性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
  (五)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四条 人民警察非因公外出、旅游和下班后不着装。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者被停止执行职务和被禁闭期间不得着装。
  第五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缀钉、佩戴警徽、警衔标志和警号等,不得夏、冬服装混穿。
  参加重要庆典、集会等活动时应当着整洁的警服。
  第六条 在办公区内可以不戴警帽。在室内或者参加会议时,应将脱下的警帽挂在相应的挂衣帽处,帽徽朝下,或者放置在桌子左前方,帽徽朝向自己。
  第七条 人民警察着装驾驶和乘坐两轮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第八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只准佩戴国家和公安机关颁发的奖章、勋章、证章和院校徽章,不得佩戴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九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须随身携带公安机关制发的人民警察证件。
  第十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二)不得穿拖鞋和赤足,不得穿黑色、棕色以外的皮鞋、凉鞋和草绿色以外的胶鞋。集会、列队时应当按照要求穿颜色一致的皮鞋。男性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三)不得围围巾,不得警服外罩便服;
  (四)不得戴首饰、染彩发,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男性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蓄胡须。女性人民警察不得用浓妆,披发不得过肩;
  (五)除路面执勤交通民警、巡警和驾驶机动车辆的人民警察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一条 着装的人民警察在公共场所应当警容严整。不得边走边吸烟、吃零食;不得袖手、搭肩、挽臂、嘻笑打闹、席地坐卧。
  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徒步巡逻、执勤时,应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着装工作时不准饮酒,但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时除外。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着装进入宾馆和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四条 严禁将警服赠送、转卖或者借给非人民警察人员。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警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和《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进行纠察和处理,情节轻微的当场教育、纠正;情节严重或者情节轻微但不服从检查、纠察的,可扣留其人民警察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警务督察通知书》,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
  第十六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警务督察通知书》后,应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民警岗位津贴;对再次违规者,应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取消当年参与评功授奖奖励;对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务员年度工作考核可定为不称职档次,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向发出《警务督察通知书》的上级机关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公安边防、消防和警卫部队的人民警察,正在公安机关见习、实习的人员,公安院校在校学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着装换季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规定。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