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失效
- 制定机关: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 发文字号:[1990]外经贸法字第56号
- 公布年份:1990.10.22
- 施行日期:1990.10.22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的批复
(国函[1990]85号)
国务院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由你部发布施行。
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国务院
一九九〇年九月三十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发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外经贸法字第56号)
([1990]外经贸法字第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部机关各单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已于一九九〇年九月三十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九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国务院一九九〇年九月三十日批准 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九〇年十月二十二日发布)
(国务院一九九〇年九月三十日批准 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九〇年十月二十二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