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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复关于今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的问题 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复关于
今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的问题
(1963年8月13日 〔63〕法司字第171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外事处:
 你们<63>黑法总行字第1号、政<63>字第1005号、<63>黑外领字第1号函收悉。
  几年以来,我各有关部门为离境外侨(主要是苏侨)出具了大量的工作、学历、出生、死亡、结婚、离婚等项证明文件,满足了他们的要求,对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但是由于出具证明的部门很多,并且其中有些部门是不宜对外的军事、保密单位和机关、厂矿的基层单位;另外,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单位出具各项证明的格式也不一致。为了改进此项工作,今后为外侨出具上述各项证明,请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外侨要求出具解放后(或解放前)的工作、学历、出生、死亡、结婚、离婚等项证明,今后一律由有关部门协助提供情况,统一由法院或公证处出具证明。
  二、(略)
  三、外侨要求我公证机关公证私人出具的解放前的上述各项证明,经调查情况属实者,可由法院或公证处公证,并按章征收公证费。
  四、对为外侨出具的上述各项证明,我不必主动为其办理认证。但是如果申请人要求认证,可予办理,并照章征收认证费。
  五、处侨自境外直接来信请求办理上述各项证明,也可受理。
  六、(略)
  七、外侨申请办理上述各项证明,如经调查了解,不能为其出具证明者,可将情况通过上述途径转告申请人。
  八、(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