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复关于今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的问题 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复关于
今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的问题
(1963年8月13日 〔63〕法司字第171号)
你们<63>黑法总行字第1号、政<63>字第1005号、<63>黑外领字第1号函收悉。
几年以来,我各有关部门为离境外侨(主要是苏侨)出具了大量的工作、学历、出生、死亡、结婚、离婚等项证明文件,满足了他们的要求,对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但是由于出具证明的部门很多,并且其中有些部门是不宜对外的军事、保密单位和机关、厂矿的基层单位;另外,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单位出具各项证明的格式也不一致。为了改进此项工作,今后为外侨出具上述各项证明,请按以下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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