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72号)
部 长 王小洪
2024年12月21日
2024年12月21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2024年12月10日经公安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12月21日公安部令第172号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10日经公安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12月21日公安部令第172号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年龄在63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属于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但年龄在63周岁以上,需要申请继续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在年满63周岁前一年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延长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