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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失效
制定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公布年份:
2014.12.10
施行日期:
2014.12.10
时效性:
失效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0号)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已经2014年11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
2014年12月10日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一、
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二、
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
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四、
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五、
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六、
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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