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失效
- 制定机关: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合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7年第2号
- 公布年份:1997.09.29
- 施行日期:1997.09.29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一九九七年第2号)
部长 吴 仪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1997年9月2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9月29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发布)
(1997年9月2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9月29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发布)
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含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加强管理,现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