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一九五七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失效

一九五七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1956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节约储蓄,特发行一九五七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第二条 本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亿元,于一九五七年一月开始发行,一九五七年十月一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贴息。
  第四条 本公债债券面额分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种。
  第五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自一九五八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付息一次。
  第六条 本公债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一九五八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其余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于第十次还清。
  第七条 本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本公债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和公私合营银行抵押。
  第九条 伪造本公债债券或破坏本公债的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5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五七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表
  单位:千元
  ━━━━┯━━━━━━━┯━━━┯━━━━━━━┯━━━━━━━┯━━━━━━━
  年  度│ 现 负 数 │次 数│ 还 本 数 │ 付 息 数 │ 本 息 共 计
  ────┼───────┼───┼───────┼───────┼───────
  1958│600,000│ 1 │ 30,000│ 24,000│ 54,000
  1959│570,000│ 2 │ 30,000│ 22,800│ 52,800
  1960│540,000│ 3 │ 30,000│ 21,600│ 51,600
  1961│510,000│ 4 │ 30,000│ 20,400│ 50,400
  1962│480,000│ 5 │ 60,000│ 19,200│ 79,200
  1963│420,000│ 6 │ 60,000│ 16,800│ 76,800
  1964│360,000│ 7 │ 60,000│ 14,400│ 74,400
  1965│300,000│ 8 │ 90,000│ 12,000│102,000
  1966│210,000│ 9 │ 90,000│  8,400│ 98,400
  1967│120,000│ 10 │120,000│  4,800│124,800
   总 计 │       │   │600,000│164,400│764,400
  ━━━━┷━━━━━━━┷━━━┷━━━━━━━┷━━━━━━━┷━━━━━━━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