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一九五四年七月九日政务院第二百二十一次政务会议批准)
第一章 任务
第一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任务:在于培养具有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知识、普通教育的文化水平、和基础技术的知识、并能掌握一定专业的,身体键康,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中等专业干部。
第二条 为完成此项任务,(主管部门名称)所属之(学校名称)学校,应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以下简称中央高教部)批准设置的专业,培养干部,并依据本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章 学生
第三条 凡在初级中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年龄自十五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均可投考中等专业学校工农干部、产业工人和少数民族的入学年龄可放宽至三十周岁。
第四条 凡投考中等专业学校者,须持有初级中学毕业证书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证件,及体格检查证(在职干部并须有服务机关许可的证明),经考试录取后方得入学。共考试科目为:
第五条 凡投考建筑艺术和美术学校者,应加考圆画;投考体育、音乐和戏剧等学校者,应按其专业性质增加考试项目。
第六条 凡烈属军属子女、产业工人、革命工作干部、青年农民、工农子女、少数民族,共投考成绩与其他学生同等者,应优先录取。
(一)认真学习政治和时事,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
(二)努力学好各门课程,准时上课,按时完成课外作业、实验室和研究室作业,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项考试和参加教学实习与生产实习;
(四)对校长、副校长、教师、职员、服务员以及同学之间都应有礼貌;
第八条 对学业和操行均属优等的学生,应分别给予下列奖励:
第九条 对违反校内规则的学生,应着重说服教育,必要时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凡学生所受处分,应记载于共个人材料中。除开除学籍外,当学生把自己的错误改正后,校长得撤销其处分,并在其个人材料中注明。
第十条 对一贯违犯校内规则与学习纪律、以及行为恶劣者,经枝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校长批准公布开除,并呈报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修业期满,经国家考试或毕业设计答辩及格时,由学校发给证明资格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如学业、操行成绩均属优等者,发给成绩优等的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后,由主管业务部门统一分配工作。服务满三年後,经服务机关批准,得投考高等学校。
第十三条 凡学业、操行均属优等的毕业生,不经服务期间,亦可由主管业务部门保送,经中央高教部批准,免试入同一性质的高等学校学习。
第十四条 学生因疾病或特殊事故,确实不能继续学习者,得准共休学一年。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应取消共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丧求退学、转学或转专业;如确须退学、转学或转专业时,须经主管业务部门批准。
第三章 教学工作的组织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特规定如下的教学工作方式:
(二)实验室、研究室、实习工厂、实习农场、教学医院等处的实习工作;
第十七条 每学年由九月一日开始,分为两个学期。在教学计划中,规定理论教学、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考试及寒暑假等时间。
第十八条 教学计划由主管业务部门制定,经中央高教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普通课和基础技术课的教学大纲,由中央高教部制定和批准。专业课的教学大纲,由主管业务部门制定和批准。
第二十条 学校在每一学期开始以前制定课程表,并于开学前十日公布之。每门课程一般应连上两个教学小时(两堂)。每一教学小时为四十五分钟,两堂之间休息十分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习成绩和操行等级,以五级分制评定之:5.4.3.2.1。学生学习成绩,按平时成绩、考查和考试成绩评定之。学生操行等级,以其在校内外的品行表现评定之。
第二十三条 学生升留级的标准,应根据中央高教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考试的规定确定之。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须具有高等教育文化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具有中等专业效育文化水平并有教学经验和生产经验者,经主管业务部门批准,亦可担任之。
(一)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课程表所规定的范围进行教学工作;
(二)对学生进行系统的理论知识教育,培养其独立工作的能力,经常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指导与检查学生的课外作业;
(六)应系统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并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教师经校长聘任,得担任学科委员会主任和实验室、研究室主任。
第二十八条 教师经校长聘任,得担任班主任。班主任的工作职责另定之。
第五章 组织与领导
(三)教学辅助机构(图书馆、实验室、研究室、实习工厂、实习农场等)。
第三十条 科与专业的设置和变更,由主管业务部门提请中央高教部批准之。
第三十一条 教学辅助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由主管业务部门根据中央高教部的规定批准之。
第三十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行政和教学辅助人员的编制,由主管业务部门根据中央高教部规定的编制标准确定之;教师的编制,则根据中央高教部关于教师工作量的计算标准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时数确定之。
中等专业学校校长
第三十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领导人为校长。校长由主管业务部门任免,报中央高教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对主管业务部门与中央高教部负责,领导学校完成培养专业干部的任务,其职责:
(一)在个人负责的基础上,领导学校的全部活动并代表学校;
(九)根据中央高教部关于学生人民助学金的规定,审查批准学生人民助学金;
教务副校长
第三十五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务副校长,由校长提请主管业务部门任免之。
第三十六条 教务副校长对校长和主管业务部门负责,领导学校的教务机构、教学工作及生产实习等工作,其职责:
(六)领导和监督图书馆、实习工厂、实习农场等工作;
(七)组织和领导关于提高教师及教学辅助人员业务水平的工作;
总务副校长
第三十七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在五百人以上者,得设总务副校长,不满五百人者,只设总务主任,均由校长提请主管业务部门任免之。
(二)领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及校舍、设备等的修缮工作;
(三)供应教室、实验室、研究室、实习工厂、实习农场等教学上必需的用品、设备及材料;
(四)管理学生及教职员工的食宿及其他生活福利事项;
科
第三十九条 科是由若干性质相近的专业所组成的教学行政组织。
第四十条 科主任由该科担任主要课程的教师中迁选,经校长提请主管业务部门任免之。
(一)直接领导本科的教学工作与教学方法的研究工作,组织进行教学实习和生产实习;
学科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学科委员会是某一门课程或性质相近的几门课程任课教师的联合组织,在教务副校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每一学科委员会的教师不得少于三人。
第四十三条 学科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所有任课教师及实习指导员。
第四十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学科委员会的设置,由主管业务部门根据中央高教部批准的教学计划确定之。
第四十五条 学科委员会主任在该学科委员会内教师中遴选,由校长聘任之。
第四十六条 学科委员会主任按教务副校长所批准的工作计划直接领导本委员会进行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科委员会的任务;讨论放学工作和思想教育工作的方法,教师的学期授课计划和课时授课计划,学生学习成绩,教师的工作,研究室、实验室、实习工厂、实习农场的工作,研究教学大纲、教科书、参考书及根据主管业务部门的委托编译教学大纲和教材等工作。
教学辅助人员
校务会议
第四十九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校务会议以校长为主席,其组织成员为;教务副校长、总务副校长、各科主任、全体教师、教学辅助机构的领导人及党、工会、青年团代表,另外亦可请主管业务部门代表参加。校务会议得设秘书一人,由教师中推选,其任期为一年。
第五十条 校务会谈按校长规定的时开召开,但在一学年内不得少于三次。
第五十一条 校务会议主要讨论学校的学年及学期工作计划与教学及总务工作总结,新学年及新学期的准备工作,学生学习成绩总结,教学实习和生产实习工作,学生健康情况、遵守纪律情况及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各科和各学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教学辅助机构的工作,如何提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水平及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十二条 校务会议的决议,经校长批准后始可生效。
第六章 中等专业学校的经费
第五十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经费,由主管业务部门拨给,由学校编造预算,报主管业务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为独立的机关,有法定的地位,并有主管业务部门所批准的财务计划。
第五十五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校印,由主管业务部门根据中央高教部的统一规定刊发。
第七章 章程颁发的程序
第五十六条 中等专业学校章程,由中央高教部根据主管业务部门的提请,发给经过调整设置专业的学校和经过批准的新建学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名称) 学校校址设在(学校所在地名
)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