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局组织简则
(1955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
第一条 国务院法制局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执行下列任务:
第二条 国务院法制局设局长一人,副局长若干人,顾问、专门委员、研究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各若干人。
局长领导全局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并分别主管局内各组、室的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法制局暂设五组,分别掌管政法、文教、工业、劳动、财政、贸易、交通、农业和外事等方面法规的审查、草拟和整理工作;并且设立法制史研究室和编译室。
国务院法制局设办公室,掌管法制档案、法规编纂、图书资料、文书、人事、总务等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法制局局务会议由局长主持,每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集。
为了集中力量研究、审议各项重要法规和其他重要的法制问题,在局长主持下,召开法规审议会议。法规审议会议由顾问、各组、室负责人员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五条 国务院法制局因进行工作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聘请国家机关和学术、社会团体的人员参加工作。
国务院法制局因审查、草拟某项法规,可以径请有关部门派员协助和提供必要的资料、意见。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