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秘书厅组织简则
(1955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
第一条 国务院秘书厅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组织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的。
第二条 国务院秘书厅在国务院秘书长领导下执行下列任务:
(一)协助领导密切与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联系;
(三)掌管国务院的印信,办理国务院文书、电报、会议事务、公报编辑、档案资料等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秘书厅设主任一人,主持全厅工作;设副主任若干人,协助主任工作;各处设处长、副处长,各室设主任、副主任;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 国务院秘书厅厅务会议由主任主持,每半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随时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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