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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标准试行规定

  • 制定机关: 公安部
  •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2〕157号
  • 公布年份:1992.12.24
  • 施行日期:1992.12.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公安部关于印发《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
装备标准试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199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加强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我部制定了《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标准试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财力,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
                        1992年12月24日
          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标准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交通警察队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提高交通警察的战斗力,适应交通警察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车辆检查和交通安全宣传,以及协同追缉逃犯、处置突发事件等勤务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标准类别分为:
  一、县交通警察队(包括县、县级市大队、队,含所辖中队或分队)。
  二、城市交通警察大队(包括直辖市、省和自治区首府所在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的大队)。
  第三条 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项目分为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交通管理器材装备、事故现场勘察化验器材设备、武器、警械、防护器材、计算机设备、宣传设备等九大项,具体项目为:
  一、交通工具: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车、交通巡逻警卫车、交通安全宣传车、道路清障拖车、现场照明车、交通巡逻摩托车、自行车。
  二、通讯设备:有线电话、专线电话、无线电话(车载),无线基地台、手持台、车载台,传真机。
  三、交通管理器材装备:雷达测速枪、称重仪、饮酒检测器、流量记数器、交通指挥棒、手持扩大器,汽车安全性能检测线(固定或移动式)、摩托车安全性能检测线、驾驶适应性能检测仪器。
  四、事故现场勘察化验器材设备:事故现场勘察箱、现场微量物证提取箱(含照相机)、事故现场照明箱、道路摩擦系数测定仪、道路坡度测定仪、照片扩印机、摄像机、录像机、录音机、投影仪、勘察工作装。
  五、武器:公用枪、枪柜、子弹柜。
  六、警械:警棍、警笛、警绳、手铐、强光手电、望远镜、拦车破胎器。
  七、防护器材:防弹头盔、摩托车头盔、反光背心、防弹背心。
  八、计算机设备:微型电子计算机及配套设备。
  九、宣传设备: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监视器、扩音机、幻灯机。
  第四条 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配备数量以《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标准表》(附后)为准。
  第五条 本标准主要是为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所制定。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和市、地区支队的装备,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标准配置。
  第六条 本标准由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财力可能,逐步实施。有条件的应当力争于1995年达到此标准。经济特区、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有条件地区公安交通警察队的一些装备项目和数量,可以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但必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       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标准表
项 目
   名  称
   
序号
计量
单位
城市交通
警察大队
县交通
警察队
备注

 交

 通

 工

 具

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车1辆/队3/14/1  
交通巡逻警卫车2辆/队4/14/1  
交能安全宣传车3辆/队2/11/1  
道路清障拖车4辆/队2/14/1  
摩托车5辆/人1/21/2  
自行车6辆/人1/11/1  
现场照明车7辆/队2/12/1  

 通
 讯
 设
 备
有线电话8部/队3/12/1  
无线电话(车载)9部/车1/11/1  
无线基地台10台/队1/11/1  
手持台11台/人1/11/1  
传真机12台/队1/11/1  

 交
 通
 管
 理
 器
 材
 装
 备

雷达测速枪13支/队6/16/1  
称重仪14个/队2/12/1  
饮酒检测器15个/人1/21/2  
流量记数器16个/队4/14/1  
交通指挥棒17个/人1/11/1  
手持扩大器18个/人1/81/4  

 事化
 故验
 现器
 场材
 勘设
 察备

事故现场勘察箱19个/队4/14/1  
现场微量物证提取箱
   (含照相机)
20
部/队
4/1
2/1

事故现场照明箱21个/队2/12/1  
道路摩擦系数测定仪22台/队1/14/1  
道路坡度测定仪23台/队1/14/1  

 事
 故
 现
 场
 勘
 察
 化
 验
 器
 材
 设
 备
照片扩印机24部/队1/11/1  
有机、无机物检验设备25套/队         
法医化验设备26套/队         
摄像机27套/队         
录像机28台/队1/11/1  
录音机29台/队2/14/1  
勘察工作装30套/人1/11/1  

 武
 器
公用枪(含冲锋枪)31支/人1/31/3  
枪 柜32个/队2/12/1  
子弹柜33个/队2/12/1  


 警


 械

警 棍34个/人1/11/1  
警 笛35支/人1/11/1  
警 绳36条/人1/11/1  
手 铐37个/队1/11/1  
强光手电38个/队4/14/1  
望远镜39个/队4/16/1  
拦车破胎器40个/队4/14/1  

 防
 护
 器
 材

防弹背心41个/人1/31/3  
防弹头盔42个/人1/31/3  
摩托车头盔43个/车1/12/1  
反光背心44件/人1/11/1  
计算机
设 备
微型电子计算机及配套
设备
45
套/队
1/1
1/1



 宣
 传
 设
 备


录音机46个/队1/11/1  
照相机47架/队1/11/1  
摄像机48台/队1/11/1  
录像机49台/队1/11/1  
电视机50台/队2/12/1  
扩音机51台/队1/11/1  
幻灯机52台/队1/11/1  

  注:表内有的装备数量,如通讯设备、计算机设备要逐步形成网络,可视网络
整体需求调整;宣传设备中的摄像、录像机数量,可视本单位互用、配套的需要,
适当调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