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经委、化学工业部、铁道部、商业部、公安部制定 1961年1月28日国务院转批)
一、为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储存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毒害事故,保障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二、凡生产、经营、使用和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管理,除军事系统按另行规定的办法办理外,均按照本办法办理。
三、化学危险物品的范围系指: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榆规则”规定的各种物品以及放射性物品。
四、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按性质分为属于商业仓储、交通运输及物资管理
部门性质的仓库(甲类)和属于厂、矿等单位生产使用性质的仓库(乙类)。并按仓库规模和储存物资的数量,又为分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等级。
大型仓库--库房和货场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
中型仓库--库房和货场总面积在660-9008平方米;
五、储存有爆炸、易燃、有剧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不得设在城镇人口聚集的地区。对原有危害性较大的化学危险吻品仓库,必须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加以调整或限期迁移。建库地点,还应该考虑设置在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和具备一定的交通条件。
六、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建筑条件,成核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符合节约;既要按照统一的规定,又许可因地制宜的原则。凡储存危害性较大的化学危险物品。如爆炸品,放射性物品,一级氧化剂,一级自燃、易燃和遇水燃烧等物品的库房,要求应该较严,应该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一般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在确保安全原则下,允许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关于建筑设计方面的要求,可校国家建秀和公安部颁发的“关于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技术资料”办理。
七、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安全间隔跟离,应根据仓库性质,规模和储存物
1.对于大、中型甲类仓库和大型乙类库房与邻近居住区和公共建筑物至少保持158米的防火间距;与邻近工矿企业,铁道干线至少保持u0米;与公路至少保持50米。仓库区内,库房与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储存硝酸纤维类物品的库房一般应有40米;储存一级氧化剂,一级易燃固体和其他易燃、自燃、遇水燃烧物品的库房应有30米;储存上列以外其他各类危险物品的库房为20米。
2.对于中小型乙类仓库和小型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技术资料办理”。
3.对于爆炸品仓库、易燃液体储罐、气罐和剧毒气体仓库的安全间隔距离,可参照公安、煤炭、三机、冶金、石抽、化工和卫生等各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2.库房一般应采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该来用容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
3.化学危险物品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富设备,并且应该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调温、导除静电站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4.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车、船和储罐必须采用隔离、封闭、防燃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无电源的仓库得用于电池灯照明。
1.凡化学危险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一库房中存放。
3.在大型仓库中贮存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其性质,分区、分类隔离保管。
4.在中、小型仓库中,对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同库贮存,如:强烈氧
化剂(氯酸挪、氯酸钠、过氧化钠、硝酸钠等)与易燃物品、强酸性腐蚀物品;氧气与易燃物品、油脂;氰化物与酸性腐蚀物品等不能存放一起。在铁路、交通部门短期贮存的单位,如条件确有困难而必须同库贮存时,则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混放的详细要求可参照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附件六的规定办理。
5.遇水燃烧、伯冻、怕晒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许在露天、低湿和高温处存放;对可以在露天存放的化学危险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应具备苫垫设备,以及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1.化学危险吻品仓库应该加强警卫,严格出入库制度,禁止木炭车,煤气车,拖拉机进入仓库区内;蒸汽机车必须与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货车隔离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后,始得进入仓库区内。
2.仓库E内严禁烟火,杜绝-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累,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成经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
3.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作息、试验、分装、打包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容器包装要密闭要完整无损。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改装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爆炸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强货物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物品,应该定期进行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和运输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彻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对遗留地上和垫仓板上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处理。
十一、仓库区内装卸搬运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搬运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
2.化学危险物品与其他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抵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同车或者同船混合载装,对怕热、怕潮的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隔热或防潮措施。
3.装卸搬运毒害腐蚀和放射性化学危险物品肘,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具和工作服。工作完毕,操作人员及使用工具必须清洗消毒。
十二、化学危险物品仓库负责保管和搬运的职工,必须选择政治可靠,具有一定业务知识和固定的人员担任。应该经常向职工群众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警惕性和业务水平。
十三、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该健全安全保卫组织,普通建立义务消防队,对规模较大的仓库,应有专职消防队。消防从应该经常进行训练和业务学习。
十四、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该根据规模和储存物资性质,设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及防护医疗设备,对上述设备应该经常检查,以免失效。对易燃液体储罐应设有泡沫灭火装备,遇水燃烧及其他不能用水扑救的化学危险构品应备有干沙干粉(碳酸氢钠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材。
十五、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设有消防通讯,很警设备,并保证准确有效。储存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应配备防毒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
十六、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该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按吸、按区指定防火安全负责人,将各项防火安全措施和制度有效贯彻,确保仓储安全。
十七、各地区及各有关单位应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送各有关领导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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