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及内蒙古铁路沿线林区防火办法
(一九五五年五月十一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五五年
五月十一日铁道部、林业部发布)
、属于铁路方面
(一) 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应特别重视防火工作,并建立各种制度,贯彻执行。
(二) 各级领导干部,对所属职工应经常加强防火教育,并定期组成检查小组,深入现场,检查防火设施。
(三) 对防火救火有功者,及防火不利者,火灾责任者,应赏罚分明,并及时处理,以收教育之效。
(四) 防火季节,应配合地方政府,林业机关,重点检查铁路沿线防火有关部门对防火设施及组织情况。
1.通过林区及在林区调车的机车, 须全部装设双层火星网, 并经常检查,保持完整。火星网眼直径不得超过10公厘。
3.清除废气口的油垢, 勿使口径缩小,喷出力强大。
4.定检时应彻底扫除烟管,烘砖上部及烟箱内的灰烬,防止因发生局部堵塞,致局部通风过强。
7.保持机车灰箱、风门及灰箱托板的开闭作用灵活及关闭严密。
4.防止运行中使用火钩及摇动炉条,如必须摇动时,应即实行灰箱洒水。
7.途中必须掏出沪渣 时,应用水浇灭,到站后即卸除,严禁中途抛弃。
9.防止投煤时锹头过高,粉煤飞出或进入烘砖前部堵塞烟管。
10.运行中禁止向外抛弃火种(如烟头、着火丝屑等)。
11.运行中如发现林区火灾,应于到达前方站时尽速向站长报告。
1.混煤工作应按粉块成份、粘结性质、发热量大小等彻底混用。
2.通过林区的机车,在防火季节,禁止使用扎赉诺尔煤。
(一) 在打设防火道时,会同地方政府督促检查,如认为有不合规定时,得提请当地政府负责改正。
(二) 巡道员应经常注意通过机车有无喷火、落火、抛火情况,警惕发火象征,及时反映,以便纠正处理。
(三) 防火季节。巡道员应昼夜不停地轮流巡视。如发现靠近线路发生火灾时,除自救及动员附近工区人员进行补救外,并尽速报告最近车站。
(四) 林区地带区间工区,应添置如下的救火工具,数目视具体情况自行规定(以下同):
1.铁锹,2.水桶,3.刀,4.扫帚,5.火掸等。
注:火掸系以木(竹)杆一根,一头紧缚草绳,约20根,用以打火。
(一) 车站应和林区地方防火机构建立防火通讯网,车站接到火灾报告后,须立即报告地方防火机构,如在不妨碍行车通讯条件下,可给予林业机构对调查火灾情况使用电话之便利。
(二) 如地方人员报告火警请救求援时,站长应请求调度员,调度员考虑在无碍行车条件下,准予派遣机车及其他交通车辆。
(三) 救火人员准许搭乘最近列车(专用列车、军用列车除外)前往,如需途中乘下时,须向调度员说明理由,取得调度员命令后办理之。
(四) 防火期间内,车站及列车工作人员,应向旅客进行防火护林宣传工作,严防由门窗抛弃火种(如烟头等),如认为有火灾发生之虞时,可将门窗关闭。
注: (二)、 (三)两项关于派遣机车及其它交通车辆及救火人员搭乘列车收费问题,由铁道部、林业部洽商办法,呈中财委核准后,另行分布。
(一) 林区公安部门,应负责领导组成救火小组(人员视具体情况决定),并根据当地情况,加强消防设备或购置救火工具,平素并应组织及训练民兵,当接到发生火灾通知时,应于最短时间驰赴现场参加救火工作。
(二) 政治部门应配合其它部门,加强防火护林宣传工作。
(三) 林区各级工会,应以防火护林工作为员工履行任务之一,配合行政贯彻执行。
、属于地方政府方面
(一) 凡通过重点林区的铁路,应在坡度较大,机车突增曳引力容易喷火的地点,或紧傍铁路草木繁茂,容易着火的山丘等地段,于每年秋季荒草枯黄以前,在距离线路中心的两旁或一侧(不指一侧为河流、耕地、村落地段),打出宽30公尺以上除尽杂草的防火道(内蒙林区附近草原地带在上述规定应打设防火道的地段,其防火道宽度可按实际需要酌予放宽),其余一般通过林区的铁路两侧不再打设防火道。在不打设防火道的一般林区铁路两侧发生火灾事故时,经检查列车机车防火装置,掏灰地点,使用燃料等均已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则铁路部门不负起火责任。
(二) 在上述应打设防火道的铁路地段,如系直接通过林区内部,只需将防火 道内的灌木砍除,并将地面杂草落叶除净,不必砍除成材 大树;如因当地居民稀少,劳动力缺乏,不能打设防火道者,得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设置巡逻员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三) 应在靠近林区的车站或适当地区,选择地势较高地点,建筑防火了望台。
(四) 在林区铁路沿线车站附近,村落附近,山口要道转弯处,三岔路设标示牌,上面缮写有警惕而大众化的防火标语。
(五) 林区地方政府得利用铁路通讯设备建立防火通讯网。
(六) 林区机关、工棚、贮木场、仓库、学校及村屯,须经常备有救火工具,如木桶、铁锹、扫帚等,并重点地置备水桶、水龙,在水源缺乏地区,并应凿备土井储水。
(一) 林区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林业、 公安、 铁路管理及有关机关成立护林防火组织,共同组织护林防火检查组,每当春秋防火季节,深入林区重点检查防火措施及组织情况。
(二) 通过宣传教育,发动并组织群众、工人、部队、干部作防火工作,成立群众性的防火组织。
(三)建立护林员制度,在群众中挑出有防火经验的积极分子充当护林员,担当下列任务:
1.经常向群众宣传防火常识,提高群众护林防火警惕性;
2.领导群众做好各种防火设施工作,如打设防火道等;
4.发现林火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车站及其它防火组织;
、责任追究及其处理
一、 林区地方政府及铁路方面对发火起因,必须认真追查,分明责任。
二、 发火责任部门,对发火责任者,应认真处理,必要时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制裁,对救火有功及伤亡者,亦应分别给以奖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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