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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1993) 失效

  • 制定机关: 国务院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2号
  • 公布年份:1993.11.29
  • 施行日期:1994.01.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32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第六条修改为:“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
  本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