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 已被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7号)
部长 张春贤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附录一: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附录二: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
附录三: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附录1:
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甲 板 部 | ||||
船舶种类、航区、吨位 或功率 | 一般规定 | 附加规定 | ||
一 般 船 舶 | 3000GT及以上 |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 值班水手3人。 | 航程不超过300海里或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 |
500GT及以上至未 满3000GT | 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 值班水手3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 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再 减免二副1人 。 | ||
100GT及以上至未 满500GT | 船长、三副各1人, 值班水手2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 须增加驾驶员1人。 | ||
未满100GT | 驾驶员(国际航行船舶为船长)1人, 值班水手1人。 | 限白天航行且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夜间航行或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 加驾驶员1人。 | ||
客 船 | 500GT及以上 | (1)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 值班水手3人。 (2)配有与救生艇数量相等的持有救生艇员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船长和大副)。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 |
100GT及以上至未 满500GT | (1) 船长、三副1人,值班水手2人。 (2) 同上。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 ||
未满100GT | (1) 船长1人,值班水手1人。 (2) 同上。 | 限白天航行且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 | ||
拖 轮 | 海 上 | 3000KW及以上 |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 值班水手3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二副、值班水手各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 时, 可再减免三副1人 。 |
3000KW以下 |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 ||
港 内 | 750KW及以上 | 船长、驾驶员各1人,值班水手2人。 | ||
未满750KW | 驾驶员1人,值班水手1人。 |
轮 机 部 | ||||
所 有 船 舶 | 航区和功率 | 一般规定 | 附加规定 | |
海 上 | 300OKW及以上 |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各1人,值班机工3人。 |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管轮和值班机工各1人。 (2)AUT-0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二管轮、三管轮和值班机工2人。 (3)AUT-1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三管轮和值班机工2人。 (4) BRC半自动化机舱可减免值班机工2人。 | |
750KW及以上至未满300OKW | 轮机长、大管轮各1人、值班机工2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 须增加轮机员1人和值班机工1人(自动化机舱及BRC半自动化机舱除外)。 | ||
220KW及以上至未满750KW | 轮机长、轮机员各1人,值班机工2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二管轮1人(自动化机舱及BRC半自动化机舱除外)。 | ||
未满220KW | 轮机长,值班机工各1人(机驾合一的免)。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轮机员1人(机驾合一的免)。 | ||
港 内 | 三管轮1人,值班机工1人。 | |||
客 运 部 | ||||
客 船 | 按船舶载客定额,每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40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每1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10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可按每150 |
注: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
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5、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6、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7、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附录2:
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
海区
| GMDSS设 备 | ||
A1 | 兼职 GMDSS限 用操作员 1人 。 | ||
A2 | 专职 GMDSS通 用操作员 1人或 兼职 GMDSS 通用操 作员2 人。 | ||
A3和A4 | 双套 | 专职 GMDSS 通用操 作员1 人或兼 职 GMDSS 通用操 作员2 人。 | |
单套 | 专职 GMDSS 无线电 电子员 |
注:1、A1、A2、A3和A4海区是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区域.
2、经船检部门批准暂未配备GMDSS设备的,可暂不配备GMDSS操作员
3、船舶在未设有GMDSS岸上设施的水域航行,经该水域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予配备GMDSS操作员。
4、500GT以下船舶(仅航行在A2海区)可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300GT及以下船舶免配GMDSS操作员。
附录3: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船舶 等级 | 1600总吨及以上或1500千瓦及以上 | 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600总吨或441千瓦及以上至 未满1500千瓦 | 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或147千瓦及以上 至未满441千瓦 | 200总吨或147千瓦以下 | |
甲 板 部 | |||||
一般船 舶 | 一般规定 | 船长1人 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 水手3人 | 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 水手2人 | 船长1人 驾驶员1人 水手1人 | 驾驶员1人(机驾合一的,为驾机员1人) |
附加规定 |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的可减免驾驶员和水手 各1人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的可减免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6小时的,可减免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6小时的,须增加驾驶员1人( 机驾合一的,为驾机员1人) | |
客 船 | 一般规定 | 船长、大副各1人、二副2人(JJ航段配船长1人、大副3人) 水手3人 | 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JJ航段配船长1人、大副2 人) 水手2人 | 船长1人、驾驶员2人, 水手1人 | 驾驶员1人(机驾合一的,为驾机员1人),水手1 人 |
附加规定 |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可减免驾驶员和水手各 1人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再减免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可减免驾驶员1人 | 同左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的,须增加驾驶员1人( 机驾合一的,为驾机员 1人) |
轮 机 部 | |||||
所有船 舶 | 一般规定 |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各1人 机 工3人 | 轮机长1人 轮机员2人 机 工2人 | 轮机长1人 轮机员1人 机 工1人 | 轮机员1人(机驾合一的,为机工1人) |
附加规定 |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的可减 免轮机员和机工各1人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 轮机员1人 (3)自动化机舱可减免轮机员2人、机工 3人 |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 的可减免轮机员和机工各1人 (2)自动化机舱可减免轮机员1人 、机工2人 |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可减免机工1 人 (2)驾机合一的可减免轮机员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的,须增加轮机员1人(驾机合一的免) | |
客 运 部 | |||||
客 船 | 按船舶载客定额,每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8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每1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2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可按每150名乘 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1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的,可按每2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 |
注 : 1、驾驶员可由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担任。
2、轮机员可由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担任。
3、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或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满441千瓦的港内作业船舶或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渡船
可配备驾驶员、轮机员各1人、水手2人、机工1人。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5、没有核定总吨的船舶参照载重吨与总吨的比例掌握。拖轮按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确定等级。
6、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7、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8、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