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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奖励办法 失效

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奖励办法
(1956年8月2日)

  一、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特制定本办法。
  二、镇人民委员会和县以上各级人民委员会对所属区域内的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在下列几方面有显著成绩的,由所属上级人民委员会或者内务部给予奖励。
  (一)对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有切实的计划和充分的准备,使回到本地区的复员建设军人得到周到的接待和妥善的安置;
  (二)认真督促和教育各单位重视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切实执行了把复员建设军人作为第一位录用对象的规定,并且对他们的工作分配得恰当,对他们的工资福利问题解决得合理;
  (三)指导各地有计划的培养教育复员建设军人,使他们在各项工作或生产岗位上发挥积极作用;
  (四)经常检查各地区和各单位安置复员建设军人的情况,及时解决复员建设军人的生活困难和安置不合理的问题,并且及时地严肃地处理因以错误态度对待复员建设军人而发生的事件。
  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在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上有下列成绩的,由所属上级领导机关给予奖励。
  (一)把复员建设军人作为第一位录用对象,及时帮助从本单位或本系统原参军的复员建设军人复工、复职、复学;
  (二)分配复员建设军人的工作和他们原在部队时的技术或职务相适应,并且合理地确定他们的级别待遇、解决他们的生活福利问题;
  (三)有计划的帮助和培养复员建设军人学习业务,提高生产技术,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上或生产上的各种困难,使他们在工作上或生产上能够作出成绩。
  四、乡人民委员会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对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在下列几方面有显著成绩的,由县人民委员会给予奖励。
  (一)积极团结教育复员建设军人,吸收他们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参加乡和社的各项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或工作上的困难,适当安排他们的生产活动,使他们在生产和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及时帮助复员建设军人解决住房、治病、生活等项困难,妥善照顾患慢性病的和年老体衰的复员建设军人,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所依靠;
  (三)帮助复员建设军人正当地使用生产资助金;
  (四)帮助复员建设军人妥善解决婚姻问题。
  五、个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所属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奖励。
  (一)二、三、四各项受奖单位中实际主持做好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人员和对做好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起了显著作用的积极分子;
  (二)积极帮助复员建设军人熟悉业务和掌握生产技术有显著成绩的;
  (三)积极提出改进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建议,使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或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某些方面得到显著改进的;
  (四)积极宣传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政策,同拒绝执行或变相拒绝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的行为进行斗争,或者对排斥、打击、陷害复员建设军人的严重行为进行积极的揭发和斗争,使问题及时得到适当处理的。
  六、奖励分为:
  (一)当众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发给奖品或奖章;
  (四)升级或提职;
  (五)发给奖状或奖旗。
  (三)、(四)只适用于个人的奖励。
  七、授奖机关对受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择优报告上级机关或人民委员会或内务部予以奖励,内务部可以择优报告国务院予以奖励。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