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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2年12月12日交通部交水发[2002]598号文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主要沿海、长江港口港务局:
  当前,全国港口安全生产形势总体情况较好。在党的十六大精神鼓舞下,各地围绕冬季港口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要求,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安全管理活动,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码头、罐区,由于人员素质、设施和企业管理等方面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港口安全生产的大好形势,坚决消除安全生产的隐患,现对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部署如下:
  一、切实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贯彻
  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3月15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法规,也是搞好港口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保证。法律不仅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而且确立了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为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减少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级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企业,务必重视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为此,部将在近期颁布《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结合港口的实际和港口改革后的体制,明确港口企业安全管理的义务、责任,港口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职责,确保港口的安全生产。
  二、从源头抓起,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各级港口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从源头抓起,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设施、设备,企业经营资质和从业人员上岗资质条件进行核查,严格各种资质许可证书的发放,把好市场准入关。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严禁个体业主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保证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业人员,以及设施、设备进入危险货物运输市场。
  三、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部于10月28日发出了《关于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岸上人员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2]501号,简称“通知”),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国港口协会要切实把培训工作抓起来。要根据通知要求严格考试,保证培训质量,切实通过培训,使各级港口主管部门和企业的从业人员具备法规要求的知识和能力,港口安全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至少有一名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的管理。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事港口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活动的监督,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禁止不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企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禁止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禁止装卸、储存国家禁止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各级港口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港口安全管理的责任,重点是督促港口企业建立健全、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企业按规定做好管理、作业人员的培训。监督的重点是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保证港口作业的企业资质符合条件,设施、设备符合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把好危险货物申报关。
  五、建立畅通的信息统计渠道,落实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目前,部正在抓紧建立行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以加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业之间的信息传递、沟通,这是加强行业管理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一方面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重视信息系统的建设,积极协助配合,通过共同努力尽快建立起纵横通达的信息渠道。另一方面,要按照现有的规定做好当前的信息统计工作,特别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和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务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