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定、宣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 发文字号:许可中心〔2008〕37号
- 公布年份:2008.11.20
- 施行日期:2008.11.20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定、宣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许可中心[2008]37号)
各产品审查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经研究决定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宣贯、生产许可证有关发文发函等规定如下。请各产品审查机构(即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查部)从发布之日起遵照执行。
实施细则制定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制定发布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特性,组织审查机构、行业协会、专家或有关工业部门等起草实施细则,各有关产品审查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
2.实施细则的起草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1)讨论稿起草。审查机构根据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中心的要求,按照审查中心提供的细则模板,组织专家起草细则讨论稿。
(2)细则研讨。审查机构组织实施细则研讨会。审查机构在研讨会召开之前应向审查中心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包括编制细则说明、与前版细则的区别(如有)、参会人员名单、会议时间地点安排等内容。审查中心确认后,由审查机构拟定会议通知,经审查中心同意后向各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代表发送。研讨会后,由审查机构向审查中心报告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参加会议代表签到表、会议意见汇总、主要问题以及问题解决方案。审查中心将纪要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签批。
(3)细则审查。审查机构根据研讨会纪要对细则修改后,形成细则审查稿报审查中心。审查中心对审查机构提出来的细则审查稿进行审查确认后,形成细则审定稿报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定。
(4)细则审定。审定会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领导,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实施。许可证审查中心拟定实施细则审定会审定成员名单和会议通知,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召开细则审定会。
审定会后,由审查中心拟定会议纪要,提出对细则进一步修改的意见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由审查机构对细则修改,经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后形成报批稿,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发布。
3.产品标准跟踪及细则修订
因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实施细则应当及时修订。
(1)审查机构负责跟踪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产品实施细则修订的建议,报许可证审查中心。
(2)许可证审查中心根据审查机构的建议报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按照上述细则起草程序和要求,进行细则修订,必要时经许可证审查中心确认可简化部分环节。
(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细则修订需要重新组织核查或者补充核查和检验,审查机构在提交细则审查稿的同时,提交对企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或者补充核查和检验的方案,经审查中心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实施细则宣贯
1.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管理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审查中心组织落实。审查机构根据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产品实施细则规定,负责实施细则宣贯的具体实施。
2.细则宣贯会报批。审查机构在细则宣贯之前,向审查中心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申请书》(见附表1),《申请书》经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确认后实施。
3.宣讲人员资格要求
细则各条款及核查办法由具有高级审查员资格的人员承担,产品检验规则及判定等专业部分,由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审查员资格的人员承担。
4.宣贯纪要
细则宣贯完成后,由审查部在宣贯会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并报审查中心。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参会人员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各类问题解决方案建议等。
5.其他要求
宣贯教材应按细则宣贯《申请书》填报的内容向会议代表发放,不得随意增加其他材料、乱收其他费用。组织机构不得在宣贯过程中增加实施细则要求之外的内容。 审查机构发文发函
审查机构向企业和有关单位发送的关于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文件、函件及会议通知等须报审查中心确认并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发布。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表:
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工作申请书
主办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主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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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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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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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贯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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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贯期次 |
| 学员覆盖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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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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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贯教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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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各条款及核查办法宣讲教师情况 | |||||||||
姓名 |
| 审查员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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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宣讲条款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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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讲时间 |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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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检验规则等专业内容宣讲教师情况 | |||||||||
姓名 |
| 审查员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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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宣讲条款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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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讲时间 |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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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及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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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意见 | |||||||||
经办人 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审查中心 负责人意见 | 审查中心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注:根据情况可增加宣讲教师;封面“宣贯编号”由审查中心填写;申请书传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