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建立保护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 公布年份:2005.03.01
- 施行日期:2005.03.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建立保护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2005年3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飞行学院:
为了继续做好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保护工作,长期保障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和航空安全,信息产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建立保护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工作长效机制,把保护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作为一项长期任务纳入日常工作之中,具体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保护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使用安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建立这项工作的长效机制,目的就是在专项整顿活动的基础上形成保护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工作的具体规定,建立相关部门日常联动机制,加强干扰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长期保障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和航空安全。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建立由信息产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组成的全国保护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全国保护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协调办公室(领导小组和协调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
全国保护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协调办公室负责对全国各地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国保护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工作领导小组遇有涉及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保护工作重大事项时召开会议;协调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负责有关事宜的协调和日常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设立本地区保护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协调办公室,主要由组成全国保护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的相应机构组成,同时可根据本地工作的实际需要吸收驻地航空兵部队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各地保护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协调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保护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相关工作;协调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负责有关事宜的协调和日常工作。各地保护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领导小组及其协调办公室要建立配套工作机制,强化合作,明确分工。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对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干扰投诉的查处、相关设台单位的检查以及其他涉及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保护的工作;民航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管理,定期对无线电台(站)进行自查、自纠;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保护工作长期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维护无线电波秩序的自觉性,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二)严格管理,健全相关机制。建立和落实责任机制,增强责任意识,加大对相关设台单位的管理,督促各设台单位进行自身监督检查。
根据长期开展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保护工作的需要,制订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干扰投诉与查处的预案或处理办法,建立干扰投诉、查处档案,做好有关资料收集、归档工作,建立健全准确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资料和台站等相关数据库。
(三)各成员单位要密切协调,相互支持配合,制订相关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工作交流或进行信息情况通报,互相交换有关航空导航与通信的管理政策、规定以及各自的工作情况。
(四)根据以往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干扰的实际情况,加强对重点航路、机场及导航台站的监测,定期对机场及其周边的无线电台(站)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查、测试,消除对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干扰隐患,规范相关设台单位的频率使用和台站设置,维护好机场及导航台站的电磁环境。
保护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后,全国保护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协调办公室将不定期检查各地建立保护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长效机制及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要积极行动,开展工作,有效保障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安全使用,共同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
附件:全国保护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工作领导小组及协调办公室人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