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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等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拖拉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16151.5-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5部分:挂车》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和GB16151.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国标委工一函[2009]38号)


农业部:
  你部办公厅《关于报批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号修改单的函》(农办质函〔2009〕47号)收悉。经研究,批准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16151.5-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5部分:挂车》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和GB16151.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2009年第7期公布。
  修改单见附件。
  附件:1.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拖拉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2.GB16151.5-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5部分:挂车》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3.GB16151.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二○○九年六月十日

  附件1:
  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10日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拖拉机》国家标准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前言:“本部分与GB 16151.1~16151.3-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中“-增加了驾驶室等部件部分对安全框架、设置号牌座、配备灭火器和警告标志牌的要求;”修改为“-增加了驾驶室等部件部分对设置号牌座、配备灭火器和警告标志牌的要求;”;删除“-增加了驾驶员操作位置处噪声试验方法”。
  二、将前言中“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修改为“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三、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NY 345.1 拖拉机号牌”。
  四、将第4.1.2条中的“…标牌应标明品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及生产厂名。”修改为:“标牌应标明商标或品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出厂编号、制造年月及生产厂名。”
  五、将第4.9条中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应不小于4.0 kW/t。”修改为:“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应不小于4.0 kW/t。”
  六、将第5.3条修改为:
  “应有水温和机油压力的指示装置,且能正常工作。蒸发式水箱应有水位指示器。”
  七、将第8.5条修改为:
  “转向机构应保证平稳转向,最小转向圆半径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八、将第9.1.3条修改为“制动最大操纵力:a)踏板应不大于600N;b)手柄应不大于400N。”
  九、将第9.4.2条的表3修改为:
  表3 制动力和制动力平衡要求

拖拉机类型

制动力总和与整机重量的百分比

轴制动力与轴荷a的百分比

制动力平衡要求

空载

前轴

后轴(或其他轴)

前轴有制动功能的轮式拖拉机及运输机组

≥60

≥60

≥60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于前轴应不大于20%;对于后轴(或其他轴)应不大于24%。

前轴无制动功能的轮式拖拉机及运输机组

≥60b

≥60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及手扶变型运输机

≥35

≥60

a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应按动态轴荷计算。

b前轴无制动功能的轮式拖拉机及运输机组的制动力总和与整机重量的百分比不计算前轴制动力和前轴重量。

  十、删除第12.3条。
  十一、将12.11条修改为:
  “拖拉机至少应设置前号牌座,拖拉机运输机组应设置前、后号牌座,前号牌座应在前面的中部或右部,后号牌座应在后面的中部或左部。号牌座应能保证号牌安装牢固,并应按NY 345.1的要求预设水平安装孔。”
  十二、将第14 条修改为:
  “噪声控制
  新注册拖拉机噪声应符合GB 6376的要求。”
  十三、删除附录C。
  附件2:
  GB16151.5-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5部分:挂车》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10日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GB16151.5-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5部分:挂车》国家标准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1章范围中“GB/T 16151的本部分…”修改为:“GB 16151的本部分…”。
  二、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NY 345.1 拖拉机号牌”。
  三、将第3.1条中的“…标牌应标明品牌、型号、总质量、载质量、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及生产厂名。”修改为:
  “标牌应标明商标或品牌、型号、总质量、载质量、出厂编号、制造年月及生产厂名。”
  四、将第3.6条修改为:
  “全挂挂车的车厢底部至地面距离大于800 mm时,应在前后轮间两外侧装置防护网(架)。但本身结构已能防止行人和骑车人等卷入的除外。”
  五、将第3.7条修改为:
  “挂车后面横梁上应设置号牌座,其位置在中部或左部。号牌座应能保证号牌安装牢固,并应按NY 345.1的要求预设水平安装孔。”
  六、将第9.1条修改为:
  “液压自卸挂车车厢应起落灵活,回位准确,油缸升、降平稳,可在任意位置可靠停住。”
  七、将第10.3条修改为:
  “挂车应装有后反射器。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前方150m处用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
  附件3:
  GB16151.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10日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GB16151.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国家标准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前言中“本部分的3.1、3.3、3.9、3.11~3.22、4.2、4.4、4.5、7.2~7.9、9.1、9.4、9.5、10.1、10.2、10.5、11.1、11.2、12.2、12.4、12.5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条款为推荐性。”修改为:
  “本部分的3.1、3.3、3.9、3.11~3.22、4.2、4.4、4.5、7.2~7.9、9.1、9.4、9.5、10.1、10.2、10.5、11.1、11.2、12.2、12.3、12.4、12.5、12.8、12.9、14.9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条款为推荐性。”
  二、将前言中“增加了使用说明书、发动机编号、车架编号的要求;”修改为:
  “增加了发动机型号、整机型号、出厂编号的打印要求;”
  三、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 “NY 345.2 联合收割机号牌”。
  四、将第3.1条中的“…标牌应标明商标品牌、收割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总质量、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及生产制造厂名。…”修改为:
  “…标牌应标明商标或品牌、收割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总质量、出厂编号、制造年月及生产制造厂名…。”
  五、将第3.1条中的“…整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机架,对无机架的应打印在不能拆卸的构件上,易见且易于拓印的部位。打印字高为10 mm,深度不小于0.3 mm,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 修改为:
  “…整机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机架上,对无机架的应打印在不能拆卸的构件上,易见且易于拓印的部位。打印字高为10 mm,深度不小于0.3 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
  六、将第3.9条“收割机动态环境噪声和操作者操作位置处噪声(驾驶员耳位噪声)的限值应符合表1规定。”修改为:
  “新注册收割机动态环境噪声和操作者操作位置处噪声(驾驶员耳位噪声)的限值应符合表1规定。”
  七、将第3.10条修改为:
  “链条、胶带、缆索、转轮、转轴等外露传动机件及风扇进风口、割刀端部、茎秆切碎器端部和发动机排气管高温处,会对人体产生伤害的地方,应设置防护板(罩、网)。”
  八、删除第3.13条。
  九、删除第3.14条。
  十、将第3.16条、第3.16.1条、第3.16.2条、第3.16.3条、第3.16.4条、第3.16.5条、第3.16.6条、第3.16.7条和第3.17条合并修改为:
  “扶手、梯子、通道、操作平台等应符合GB 10395.1 和GB 10395.7中的有关规定。”
  十一、将第3.18条修改为:
  “整机易发生危险部位应按GB 10395.1 的规定加设防护装置。可开启的防护装置上应有适当的安全标志。”
  十二、将第3.21条修改为:
  “自走式收割机应设置号牌座两处,分别在前面的中部或右部、后面的中部或左部。号牌座应能保证号牌安装牢固,并应按NY 345.2的要求预设水平安装孔。”
  十三、将第3.22条修改为:
  “轮式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上应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牌。”
  十四、将第4.3条修改为:
  “应有水温和机油压力的指示装置,且能正常工作。”
  十五、将第7.7条修改为:
  “停车制动装置应保证收割机向上或向下可靠停驻在,轮式在坡度为20%、履带式在坡度为25%的纵向干硬坡道上,时间大于5 min。”
  十六、将第11.1条修改为:
  “粮箱的分配螺旋输送器应有防护装置。”
  十七、将第11.3条中的“…刀片顶点回转周围应至少有850 mm的安全距离。防护装置的下边缘离水平地面的高度如果小于1100 mm,安全距离可减至550 mm。”修改为:
  “…刀片顶点回转圆周围应至少有850 mm的安全距离。防护装置的下边缘离水平地面的高度如果小于1100 mm,850 mm的安全距离可减至550 mm。
  十八、增加第12.9条:
  “无驾驶室的半喂入收割机应至少设置一块足够大的后视镜;其它收割机应至少设置两块足够大的后视镜,每侧一个,以保证行驶安全。”
  十九、将第14.2条中表2修改为:
  表2 照明和信号装置基本配置表

机型

前照灯

前位灯

后位灯

倒车灯

制动灯

后牌照灯

前转向

信号灯

后转向

信号灯

后反射器

作业照明灯

轮式自走式

联合收割机

履带式(半喂入、全喂入)

联合收割机

注:1.“√”表示应配置,“―”表示可选配置;

2.割幅在1.2 m以下的小型简易自走式收割机至少应配置前照灯和手持工作灯。

  二十、将第14.3条修改为:
  “轮式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应至少装有:前照灯(有远、近光)2只、前位灯2只、后位灯2只、前转向信号灯2只、后转向信号灯2只、倒车灯2只、制动灯2只、作业照明灯2只(1只照射割台前方,1只照射卸粮区)。割幅大于等于3 m的应有危险报警闪光灯。有驾驶室的联合收割机应装驾驶室照明灯。”
  二十一、将第14.4条修改为:
  “履带式联合收割机应至少装有:前照灯2只、作业照明灯2只(1只照向割台前方,1只照向卸粮区)。半喂入联合收割机还应装有1只照射作物进入主滚筒情况的作业灯。”
  二十二、将附录A修改为: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各类收割机与本部分条款的对应表

条款号

轮式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半喂入

全喂入

3.1

3.3

3.6

3.8

3.10

3.12

3.16

3.18

3.19

3.20

9.1~9.4

9.5

10.1~10.4

10.5

11.1

11.2~11.3

14.3

14.4

14.7

14.8

14.9

注:“√”表示适用本条款,“―”表示不适用本条款;其它没有列入的条款,分别适用于轮式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履带式(半喂入、全喂入)联合收割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