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发文字号:发改财金〔2016〕1001号
- 公布年份:2016.05.09
- 施行日期:2016.05.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2016年5月9日 发改财金[2016]1001号)
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