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油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安全距离核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失效
- 制定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 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81号
- 公布年份:2013.12.26
- 施行日期:2013.12.26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油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安全距离核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81号)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加油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安全距离核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安监管文字〔2013〕28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执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现有加油站的汽油罐加装阻隔防爆装置的,应当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6)第4.0.4A条的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12月26日
20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