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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变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变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委许可办函[2007]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保密资格是取得许可证的重要条件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变更工作程序,现将许可证变更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从即日起,凡申请变更许可证内容的单位,除按照《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变更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委许可办函[2006]18号)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作为申请文件的附件。涉及名称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名称后的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
  特此通知。
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