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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3号--关于禁止全氯氟烃(CFCs)物质生产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43号)


关于禁止全氯氟烃(CFCs)物质生产的公告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国政府与联合国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化工行业全氯氟烃生产整体淘汰计划》和《中国全氯氟烃和哈龙加速淘汰计划》的有关要求,现就全氯氟烃物质(CFCs)生产的淘汰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生产除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用途、原料和豁免用途以外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禁止生产的全氯氟烃物质名录见附件。各相关企业应于2007年8月15日前拆除附件所列全氯氟烃物质的生产装置。
  二、凡生产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用途、原料和豁免用途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的,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生产。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和协助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全氯氟烃物质的淘汰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禁止生产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名录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禁止生产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名录
   类 别     物质代码   化学式    化学名称   消耗臭氧潜能值(ODP     值)
第一类 全氯氟烃( 又称氯氟化碳,英文   缩写CFCs) CFC-11CFCl3 三氯一氟甲烷 1
CFC-12CF2Cl2 二氯二氟甲烷 1
CFC-13CF3Cl 一氯三氟甲烷 1
CFC-113C2F3Cl3 三氯三氟乙烷 0.8
CFC-114C2F4Cl2 二氯四氟乙烷 1
CFC-115C2F5Cl 一氯五氟乙烷 0.6
CFC-111C2FCl5 五氯一氟乙烷 1
CFC-112C2F2Cl4 四氯二氟乙烷 1
CFC-211C3FCl7 七氯一氟丙烷 1
CFC-212C3F2Cl6 六氯二氟丙烷 1
CFC-213C3F3Cl5 五氯三氟丙烷 1
CFC-214C3F4Cl4 四氯四氟丙烷 1
CFC-215C3F5Cl3 三氯五氟丙烷 1
CFC-216C3F6Cl2 二氯六氟丙烷 1
CFC-217C3F7Cl 一氯七氟丙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