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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生产日期标注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生产日期标注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2〕470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进口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注有关事宜的函》(质检办食函〔2012〕36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生产日期可以标示为生产日期、包装日期、灌装日期或包装(灌装)日期。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