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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业务组织试行办法 失效

  • 制定机关: 国务院
  • 公布年份:1963.12.31
  • 施行日期:1963.12.3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
  • 专题:

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业务组织试行办法
(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制定 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务院批转试行)

  第一条 为了便利生产、建设和事业单位及时取得生产建设所需的部分物资,物资部门建立“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作为现有物资流通渠道的必要补充。
  第二条 服务公司是综合服务性的企业机构。它根据“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的方针,积极开展各项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服务公司应该在大城市和工矿企业集中的中等城市建立,它是当地物资部门的组成部分,并接受上级物资部门在业务方针和政策方面的统一领导。省、自治区物资厅(局)可相应地建立生产资料服务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机构。
  第四条 服务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办理代购、代销、代加工以及上述业务范围内物资的代托运事项;组织经常性的物资调剂;协助采购人员进行采购和加工协作事项。在办好上述业务的基础上,再酌情办理其他可能办到的服务事项,但不办理自营业务。
  第五条 服务公司只办理工矿产品生产资料的信托业务,不办理农副产品生产资料的信托业务。
  第六条 服务公司代购代销和协助采购的业务范围,主要是:物资部门和各商业部门经营的三类物资(但不为生产企业代销商业部门经营范围内的产品);工业部门的自销产品;废旧物资(包括技术更新的材料、设备)以及其他可供采购的物资。
  第七条 服务公司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征得有关生产或经营部门的同意,代办或介绍的加工协作事项,主要包括:国家计划内基建项目需要的和生产维修、技术措施需要的非标准设备;生产维修需要的非统配部管的零件、备品、配件、容器和包装物;国家计划分配以外的各种工具、工艺装备和仪器、仪表;根据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允许带料加工的材料、设备;工矿企业之间的工艺性协作(地区间物资交换性的协作,不属于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
  服务公司应该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恢复和建立合理的固定协作关系,密切地区间正常的经济联系。
  第八条 服务公司组织本地区内经常性的物资调剂业务。调剂的物资,应该是企业有权处理或主管部门允许处理的物资。企业生产的计划分配产品和有合同任务的物资,不得参加调剂。不得以调剂为名,以物易物。具体调剂的范围和办法,应该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转发的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关于物资调剂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服务公司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服务的范围,只限于三类物资和废旧物资。并且对不担负国家计划任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成交价格,执行当地商业牌价(没有商业牌价的,报请当地物价委员会确定适当的价格)。服务公司对差价收入部分,上交国库,不准挪用。
  第十条 服务公司要从工矿企业的需要出发,根据各行业的不同要求,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不同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服务公司要依靠服务业务活动,进行大量的组织工作,不断扩大代购、代销、代加工、代托运业务,逐步做到以通讯信托为主,以便利工矿企业采购物资,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十二条 地区间的服务公司要建立固定的业务联系制度,互通情报,互相支援,互相委托服务,逐渐形成全国服务网。
  第十三条 服务公司办理的各项业务,必须根据国家物资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手续制度。凡是属于采购、加工、调剂三类物资和废旧物资的,服务公司根据委托单位的正式介绍证明,即可办理。凡是属于采购、加工、调剂统配部管物资和一、二类商品的,服务公司应该根据国家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委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介绍证明,并报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 服务公司办理信托业务,原则上不需要资金,确实需要少量垫付资金的,必须报请上级物资部门根据自有资金情况适当解决。
  第十五条 服务公司的经费开支,应该逐步地由收取的手续费解决,基本上做到收支平衡。
  服务公司办理的各项服务业务,向委托方收取一次手续费(协助采购和协助加工不收手续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发的物资管理总局“关于物资部门统一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暂规定为:按照物资总值计算,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取百分之一;调剂手续费收取千分之五。代加工手续费,根据加工单位结算方式的不同,按进销价处理的,以销价计算收取千分之五;按工缴费计算的,收取百分之五。代托运及其他服务业务收费标准可按工作量大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厅(局)规定。
  服务公司之间互相委托服务,不得向委托单位收取双重手续费。一次收取的手续费按委托公司百分之四十、被委托公司百分之六十分配。
  第十六条 服务公司应该经常派工作人员串厂访问,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采取建立联络员或召开座谈会的方式,随时了解工矿企业生产任务和原料、材料余缺情况,以及市场采购动态,不断积累资料,逐步掌握购销活动规律,以便主动地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服务公司同商业部门和物资部门的专业公司是业务配合关系。各专业公司负责专业物资的经营,服务公司则是通过服务性的活动,作为专业公司业务经营的补充,而不是代替专业公司的经营业务。
  服务公司在信托业务活动中的有关包装、运输事项,应该运用社会上的包装、托运服务机构的力量,并建立固定的业务关系。
  第十八条 服务公司和三类物资管理机构都是物资部门的组成部分。三类物资管理机构是综合管理性质的行政职能机构。服务公司是综合服务性质的企业机构。两者的性质和任务不同,不能互相代替。
  第十九条 服务公司的领导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重要地位,经常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觉悟,以防止资产阶级思想作风的侵蚀。
  第二十条 服务公司工作人员要确立全局观点、政策观点,在各项业务中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坚决维护国家统一计划的执行。
  服务公司工作人员要牢固地树立为生产服务的观点,端正服务态度,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勤勤恳恳地为生产建设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地服务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业务的办事细则,报请当地物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物资部门及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