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国有重点电解铝企业生产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国有重点电解铝企业生产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30日 财经字[1998]395号)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电力公司,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1998、1999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国家规定合理经济规模的国有重点电解铝企业生产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经商有关部门,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同意从1998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对下列企业生产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抚顺铝厂、长城铝业公司(含沁阳铝实验基地)、连城铝厂、青海铝厂、山东铝业公司、白银铝厂、兰州铝厂、平果铝业公司、青铜峡铝厂、贵州铝厂、包头铝厂、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铜川鑫光铝业公司。 抚顺铝厂等13户企业1998年已交的建设基金(扣除补交以前年度欠交电力建设基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电解铝企业1998年已交的电力建设基金,首先抵减拖欠电费(指按国家规定电价应交未交的电费),然后抵减1998年12月份应交电费,如仍有节余,由电解铝企业作应收款处理,抵减1999年应交电费。
(二)供电企业将1998年已征缴入库的电力建设基金作赤字冲账,等额调减1998年中央、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征收计划。 请有关省电力公司将电解铝企业生产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的情况,随电力建设基金年度收支决算一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