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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生产经费支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生产经费支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测财发〔2011〕7号)


局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生产经费支出管理,根据国家预算管理要求和测绘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我局制定了《测绘生产经费支出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测绘生产经费支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测绘生产经费支出的管理,确保生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根据国家预算管理要求和测绘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所属测绘生产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测绘生产经费支出,是指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在生产组织与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生产人员经费、材料费、运输费和其他直接费等。
  第四条 测绘生产经费不得采用包干方式,人员经费可采用以工日核算为基础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测绘生产经费支出管理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六条 测绘生产单位财务、生产、人事管理部门和生产作业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生产经费支出管理机制。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生产经费支出预算;
  2、审核生产经费支出用款计划,支付生产经费;
  3、及时进行生产经费支出核算和编报生产经费支出决算;
  4、生产备用金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5、生产经费支出预算执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生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编制生产工日计划和下达生产任务通知书;
  2、审核生产作业部门用款申请;
  3、统计实际工作量和生产工日报表(生产工日结算单)。
  第九条 人事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汇总、编制生产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2、审核生产工日报表(生产工日结算单),编制人员经费支出发放表;
  3、检查生产作业部门人员经费发放情况。
  第十条 生产作业部门的主要职责
  1、编制生产实施计划、用款计划;
  2、编报生产工日报表(生产工日结算单);
  3、负责生产经费支出的报账,并对所提供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测绘生产单位可根据本单位部门设置的实际情况,对上述职责在部门间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测绘生产单位依据生产计划,测算生产工日计划和计划工日值,编制生产经费支出预算。
  计划工日值应以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颁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为基础,结合本单位当前生产工艺水平等实际情况测算,并以文件的形式确定。
  第十三条 生产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应依据工日计划、工日值、国家工资标准和津补贴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材料费、运输费和其他直接费等生产经费支出细化预算,应按照下达的生产经费预算额度和相关规定编制。
  第十五条 生产经费支出与生产人员经费支出预算须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生产人员经费支出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核算生产人员完成的工日数,按计划工日值进行结算。
  人员经费发放表应依据生产人员考勤表、生产工日报表(生产工日结算单)等编制,按规定全额转入职工个人工资账户。
  第十七条 材料费应按照生产经费支出预算进行控制。大宗材料应统一采购、配发,严格出入库手续,生产作业部门不得擅自扩大采购范围或违规采购。
  第十八条 运输费应按照生产经费支出预算进行控制。在生产实施过程中临时租用的交通工具,应签订租用合同。
  第十九条 委托业务支出应依据签订的合同支付。委托业务在事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达到政府采购额度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临时雇用人员劳务费的发放应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可预测或突发事件的支出应由相关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外业生产备用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测绘局《测绘外业生产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年度内生产任务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生产经费支出结算。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按一定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四条 测绘生产单位应建立测绘生产经费支出内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职责。对不履行职责,造成生产经费支出违规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测绘生产单位应加强测绘生产经费支出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测绘生产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测绘生产经费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