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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引进技术产品批量生产鉴定验收工作细则


       机械工业引进技术产品批量生产鉴定验收工作细则
         (机电部机电计(1989)1508号
            1989年10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搞好引进技术产品批量生产鉴定验收工作,根据国发〔1987〕12号《国务院关于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的要求和1987年原国家机械委在全国机械工作会议上发的讨论文件之八《关于机械工业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办法》,编制了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申请鉴定验收项目的条件:
  (一)批量生产的产品综合技术指标必须达到考核样机指标。属于单件、小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用户要求技术条件,经本厂测试鉴定。并由用户验收认可。
  (二)引进技术产品的初步技术改造基本完成,并可形成批量生产能力。单件、小批量的产品,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即可。
  (三)国产化率应达到60%以上,单件,小批量的产品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要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鉴定验收工作分层次进行。一般项目的鉴定验收由省市机械主管部门主持;重大项目由部综合计划司、有关装备司、产品司主持或委托省市机械主管部门主持。项目的划分在年度中由部综合计划司与省市机械主管部门具体商定。
  第四条 申请鉴定验收单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
  (一)备齐鉴定验收所需的相关文件,如转化后引进产品技术图纸文件、工艺文件资料以及批量生产所需工装模具的图纸文件资料,技术改造竣工验收文件等。
  (二)产品考核的有关文件、测试报告和验收证书及行业归口所、检测中心的审核意见。
  (三)引进产品和进口同样产品的综合性能对比测试数据。
  (四)三家以上用户的使用报告。
  (五)全面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合同执行情况、产品技术水平、批量生产的工艺水平以及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社会效益、本单位主要技术经济效益的变化、资金回收、主要经验、问题和今后发展的方向等。
  (六)具备批量生产的装备条件。
  第五条 鉴定验收工作在条件具备后,由申请鉴定验收单位向省市机械主管部门和部综合计划司提出申请并纳入年度计划,部省商定主持单位后即可安排验收具体事宜。鉴定验收完成后,按鉴定证书要求(见附件)填写。主持鉴定验收单位审定后盖章上报并分送国家计委(三份)、省市机械主管部门(二份)、部综合计划司(二份)、有关装备司、产品司(二份)、生产司(一份)、科技司(一份)。
  第六条 鉴定验收小组或鉴定验收委员会由同行企业、用户、研究所、质量检测中心、工业主管部门等方面有一定权威的专家组成。原则上要不少于七人,不多于十五人,其中最少要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成员三人。
  第七条 引进技术产品经鉴定验收合格者,由主持鉴定验收单位将鉴定验收证书并相关文件一并报部综合计划司,由部颁发鉴定验收合格证。
  第八条 取得合格证的单位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一)可申请列入国家替代进口产品目录。区别情况申请列入国家限制进口或控制进口的产品目录。
  (二)可优先安排有关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
  (三)进口少量的关键零部件,可申请减免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