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砂金生产用地意见的复函
- 制定机关: 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 公布年份:1989.11.17
- 施行日期:1989.11.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砂金生产用地意见的复函
(1989年11月17日)
国家黄金管理局:
你局国金安环字〔1989〕第138号关于商砂金生产临时用地有关问题的文收悉。经研究,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告如下:
砂金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破坏了集体所有土地,凡在三年内经复垦能够恢复原用途、国家建设又不需要的,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用地三年后未完成土地复垦的,其土地视为征用,由用地单位补办征地手续。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切实保护耕地,对能够复垦的土地,砂金生产企业应依照《土地复垦规定》,积极制定土地复垦规划,落实土地复垦措施,及时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