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水利部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已撤销)
- 发文字号:水保〔1999〕470号
- 公布年份:1999.08.30
- 施行日期:1999.08.30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1999年8月30日 水保〔1999〕470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有色金属工业管理部门、各流域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条例、规定,保护生态环境,现就加强有色金属工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有色金属矿山以及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有色金属冶炼、加工等项目,以下同)的建设和生产,都必须防止水土流失。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单独成册,经专项审批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已经因开发建设和生产造成水土流失的有色金属矿山和工厂,应当按照“谁损坏水土资源、谁负责治理水土流失”的原则,制定规划和方案,采取措施,积极防治。
凡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有色金属工业在建项目,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应予补报。 水土保持所需的投资、设备、材料要安排落实。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中应包括有水土流失防治工程的投资,并加以落实。 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进行编制,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的项目,必须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凡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有色金属工业管理部门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进行预审,方案预审意见由国务院有色金属工业管理部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其他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预审和审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有色工业生产建设,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条例、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执行;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和生产单位要自觉地遵守水土保持的有关法规,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