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 已被修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
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
(国质检监[2004]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深入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生产加工源头严把食品安全关,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为此,总局制定了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3.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4.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5.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6.酱腌菜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7.蜜饯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8.炒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9.蛋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0.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1.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2.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3.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糖果制品是指以白砂糖(或其他食糖)、淀粉糖浆、乳制品、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类可可脂、代可可脂、食品添加剂等为原料,按照一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各种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糖果制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糖果制品及具体申证单元名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301。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糖果包括以白砂糖(或其他食糖)、淀粉糖浆或甜味剂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固态或半固态甜味食品。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硬糖、乳脂糖果等:砂糖、淀粉糖浆→溶糖→过滤→油脂混合(乳脂糖果)→熬煮→充气(充气糖果)→冷却→调和→成型→冷却→挑选→包装
  2.凝胶糖果:砂糖、淀粉糖浆→溶糖→过滤→凝胶剂熬煮→浇模→干燥→(筛分→清粉→拌砂→)包装
  3.胶基糖果:胶基预热→搅拌(加入各种原料和添加剂)→出料→成型→包装
  4.压片糖果:原料混合→压片成型→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0.还原糖控制。
  1.焦香糖果焦香化处理控制。
  2.充气糖果充气程度的控制。
  3.凝胶糖果凝胶剂的使用技术。
  4.成品包装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返砂或发烊。
  2.水分或还原糖含量不合格。
  3.乳脂糖产品蛋白质、脂肪不合格。
  4.含乳糖果和充气糖果,由于加入了奶制品,容易造成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糖果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胶基糖果:(1)预热搅拌设备;(2)成型设备;(3)包装设备。
  2.压片糖果:(3)混合搅拌设备;(2)压片成型设备;(3)包装设备。
  3.其他糖果(除胶基糖果和压片糖果以外):(1)化糖设备;(2)熬煮设备;(3)冷却设备;(4)充气设备(充气糖果必备);(5)成型设备;(6)包装设备(异型产品除外)。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9678.1-2003《糖果卫生标准》;GB 17399-2003《胶基糖卫生标准》;SB 10018-2001《硬质糖果》;SB 10019-2001《硬质夹心糖果》;SB 10020-2001《乳脂糖果》;SB 10021-2001《凝胶糖果》;SB 10022-2001《抛光糖果》;SB 10023-2001《胶基糖果》;SB 10104-2001《充气糖果》;SB 10347-2001《压片糖果》;有效的糖果地方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糖果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0.1g);(二)分析天平(0.1mg);(三)真空烘箱;(四)滴定装置;(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杀菌锅;(七)微生物培养箱;(八)干燥箱。
  七、检验项目
  糖果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监督出厂       备注       
1感官             
2净含量             
3干燥失重             
4 还原糖 抛光糖果、胶基糖果、压片糖 果不要求
5 脂肪 * 乳脂糖果,中、低度充气糖果 测定
6蛋白质*乳脂糖果测定
7*             
8总砷*             
9*             
10*胶基糖果测定
11二氧化硫残留量*             
12着色剂*根据产品色泽选择测定
13菌落总数             
14大肠菌群*             
15霉菌*胶基糖果测定
16致病菌*             
17标签               

  注:1.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2.标签要求:单件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还应注明产品的类型。配料中原果汁含量低于2.5%的产品,不得标为果汁XX糖果;含水果固形物的产品可标为水果XX糖果。
  八、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所申请产品品种,随机抽取1种主导产品进行发证检验,如有乳脂糖果产品,需增加抽取该类产品。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kg,随机抽取2kg(不少于30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2份,每份样品为1kg,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抽样单上应注明产品类型。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包括以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类可可脂、代可可脂、白砂糖、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等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图略)
  (二)关键控制环节。
  1.精磨过程,控制物料颗粒度。
  2.精炼时间、温度的控制,调温温度的控制。
  3.成品包装控制。
  4.巧克力制品中巧克力的含量。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产品品质变化,表面花白。巧克力泛白的原因有两种,由脂肪引起和由砂糖引起的花白。
  2.口感粗糙或粘稠。巧克力最终细度决定于精磨过程的结果,物料过大或大粒的比例过多,口感粗糙;但质点过小或小粒的比例过多,使人感到糊口。
  3.油脂氧化酸败(果仁巧克力)。果仁巧克力较容易因油脂氧化而变味。
  4.贮藏中生虫、霉变。包装不严和储存条件不当,果仁等巧克力制品原料不新鲜,造成产品变质,无法食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巧克力及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巧克力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温湿度必须符合工艺的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化油(化酱)设备;2.精磨设备;3.精炼设备(纯可可脂巧克力);4.保温贮存设备;5.调温设备(纯可可脂巧克力);6.成型设备(或涂层设备);7.冷却设备;8.包装设备(异型产品除外)。
  单纯巧克力制品生产企业不需具备精磨设备、精炼设备、调温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9678.2-2003《巧克力卫生标准》;GB/T19343-2003《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SB/T10024-1992《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现行有效的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地方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巧克力及其制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如使用的原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0.1g);(二)刮板细度计或微米千分尺;(三)分析天平(0.1mg);(四)真空烘箱。
  七、检验项目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企业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监督出厂       备注       
1 感官 GB/T 19343-2003和SB/T 10024-1992 项目。
2 净含量 GB/T 19343-2003和SB/T 10024-1992 项目。
3可可脂√☆  *   GB/T 19343-2003项目   
4非脂可可固形物√☆  *   GB/T 19343-2003项目   
5总可可固形物√☆  *   GB/T 19343-2003项目   
6乳脂肪√☆  *   GB/T 19343-2003项目   
7总乳固体√☆  *   GB/T 19343-2003项目   
8 细度 巧克力制品的巧克力部分不要求。GB /T 19343-2003和SB/T 10024-1992项 目
9 巧克力制品中巧 克力的比重GB/T 19343-2003和SB/T 10024-1992 项目
10水分    SB/T10024-1992项目    
11脂肪*    SB/T10024-1992项目    
12蔗糖*    SB/T10024-1992项目    
13*                
14*                
15*                
16糖精钠*其他甜味剂根据产品使用状况确定
17甜蜜素*                
18致病菌*                
19标签                  

  注:1.带☆项目的标准值按企业原始配料计算确定,审查时查看配料记录并在抽样单上注明。
  2.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3.标签要求:预包装巧克力、巧克力制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如执行标准为GB/T19343-2003,并在标签上标注了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应按标准要求标示巧克力的类型。使用甜味剂代替白砂糖制成的巧克力,应在产品名称中加以说明,如“甜蜜素巧克力”。
  八、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主导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kg。随机抽取2kg(不少于30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2份,每份样品为1kg,1份检验,1份备用。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抽样单上应注明产品类型。
  附件2: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茶叶产品包括所有以茶树鲜叶为原料加工制作的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及经再加工制成的花茶、袋泡茶、紧压茶,共9类产品。果味茶、保健茶以及各种代用茶不在发证范围。
  茶叶的申证单元为1个。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产品品种,即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中的1类或几类;茶叶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茶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1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图略)
  (二)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鲜叶、鲜花等原料因被有害有毒物质污染,造成茶叶产品农药残留量及重金属含量超标。
  2.茶叶加工过程中,各工序的工艺参数控制不当,影响茶叶卫生质量和茶叶品质。
  3.茶叶在加工、运输、储藏的过程中,易受设备、用具、场所和人员行为的污染,影响茶叶品质和卫生质量。
  (三)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的验收和处理、生产工艺、产品仓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生产场所应离开垃圾场、畜牧场、医院、粪池50米以上,离开经常喷施农药的农田100米以上,远离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
  2.厂房面积应不少于设备占地面积的8倍。地面应硬实、平整、光洁(至少应为水泥地面),墙面无污垢。加工和包装场地至少在每年茶季前清洗1次。
  3.应有足够的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仓库或场地。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茶叶仓库应清洁、干燥、无异气味,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绿茶生产必须具备杀青、揉捻、干燥设备(手工、半手工名优茶视生产工艺而定)。
  2.红茶生产必须具备揉切(红碎茶)、揉捻(工夫红茶和小种红茶)、拣梗和干燥设备。
  3.乌龙茶生产必须具备做青(摇青)、杀青、揉捻(包揉)、干燥设备。
  4.黄茶生产必须具备杀青和干燥设备。
  5.白茶生产必须具备干燥设备。
  6.黑茶生产必须具备杀青、揉捻和干燥设备。
  7.花茶加工必须具备筛分和干燥设备。
  8.袋泡茶加工必须具备自动包装设备。
  9.紧压茶加工必须具备筛分、锅炉、压制、干燥设备。
  10.精制加工(毛茶加工至成品茶或花茶坯)必须具备筛分、风选、拣梗、干燥设备。
  11.分装企业必须具备称量、干燥、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9679《茶叶卫生标准》;GB/T9833.1《紧压茶花砖茶》;GB/T9833.2《紧压茶黑砖茶》;GB/T9833.3《紧压茶茯砖茶》;GB/T9833.4《紧压茶康砖茶》;GB/T9833.5《紧压茶沱茶》;GB/T9833.6《紧压茶紧茶》;GB/T9833.7《紧压茶金尖茶》;GB/T9833.8《紧压茶米砖茶》;GB/T9833.9《紧压茶青砖茶》;GB/T13738.1《第一套红碎茶》;GB/T13738.2《第二套红碎茶》;GB/T13738.4《第四套红碎茶》;GB/T14456《绿茶》;GB18650《原产地域产品龙井茶》;GB18665《蒙山茶》;GB18745《武夷岩茶》;GB18957《原产地域产品洞庭(山)碧螺春茶》;GB19460《原产地域产品黄山毛峰茶》;GB19598《原产地域产品安溪铁观音》;SB/T10167《祁门工夫红茶》;相关地方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一)鲜叶、鲜花等原料应无劣变、无异味,无其他植物叶、花和杂物。
  (二)毛茶和茶坯必须符合该种茶叶产品正常品质特征,无异味、无异嗅、无霉变;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无其他夹杂物;符合相关茶叶标准要求。
  (三)茶叶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干燥、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不影响茶叶品质。符合SB/T10035《茶叶销售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感官品质检验:应有独立的审评场所,其基本设施和环境条件应符合GB/T18797-2002《茶叶感官审评室基本条件》相关规定。审评用具(干评台;湿评台;评茶盘;审评杯碗;汤匙;叶底盘;称茶器;计时器等),应符合SB/T10157-1993《茶叶感官审评方法》相关规定。
  (二)水分检验:应有分析天平(1mg)、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干燥器等,或水分测定仪。
  (三)净含量检验:电子秤或天平。
  (四)粉末、碎茶:应有碎末茶测定装置(执行的产品标准无此项目的不要求)。
  (五)茶梗、非茶类夹杂物:应有符合相应要求的电子秤或天平(执行的产品标准无此项目要求的不要求)。
  七、检验项目
  茶叶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对各类各品种的主导产品带“*”号标记的出厂检验项目,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监督出厂          备  注          
1标签  预包装产品按GB7718的规定进行检验
2净含量                   
3感官品质                   
4水分                   
5总灰分*                   
6水溶性灰分  *执行标准无此项要求或为参考指标的不检验
7酸不溶性灰分  *执行标准无此项要求或为参考指标的不检验
8 水溶性灰分碱度 (以KOH计) * 执行标准无此项要求或为参考指标的不检验
9水浸出物  *执行标准无此项要求或为参考指标的不检验
10粗纤维  *执行标准无此项要求或为参考指标的不检验
11粉末、碎茶  执行标准无此项要求的不检验
12茶梗执行标准无此项要求的不检验
13非茶类夹杂物执行标准无此项要求的不检验
14*                   
15*                   
16六六六总量*                   
17滴滴涕总量*                   
18 执行标准规定的 其他项目*
  八、抽样方法
  按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品种,每一品种均需随机抽取某一等级的产品进行检验。同一样品种,同一生产场地,使用不同注册商标的不重复抽取。
  (一)抽样地点:成品库。
  (二)抽样基数:净含量大于或等于10kg。抽样以“批”为单位。具有相同的茶类、花色、等级、茶号、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
  (三)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按GB/T8302《茶取样》的规定。样品数量为1000g。对单块质量在500g以上的紧压茶应抽取2块。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用。
  (四)封样和送样要求:抽取的样品应迅速分装于2个茶样罐或茶样袋中,封口后现场贴上封条,并应有抽样人的签名。抽样单一式4份,应注明抽样日期、抽样地点、抽样方法、抽样基数、抽样数量和抽样人、被抽查单位的签字等。样品运送过程中,应做好防潮、防压、防晒等工作。茶样罐或茶样袋应清洁、干燥、无异味,能防潮、避光。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二)在对紧压茶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条件审查时,应当有地方民族工作管理部门和边销茶商务管理部门的人员共同参与。
  (三)企业和质检机构承担茶叶感官审评的人员,必须经统一的培训,取得国家特有工种“评茶员”的职业资格后,才能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四)茶叶产品必须包装出厂。
  附件3: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葡萄酒、果酒是指以葡萄、各种水果或浆果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葡萄酒及果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葡萄酒及果酒。主要品种有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等。以浸泡或者蒸馏工艺生产的果酒不纳入发证范围。
  葡萄酒或果酒的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获证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原酒加工、不进行灌装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上注明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加工灌装、不进行原酒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5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葡萄酒及果酒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
  2.原酒加工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原酒
  3.加工灌装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酒→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材料的质量。
  2.发酵与贮存过程的控制。
  3.稳定性处理。
  4.调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以调配酒冒充发酵酒。
  3.葡萄汁或果汁含量不足。
  4.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绿化带不宜种植有飞絮和有浓郁气味的植物。葡萄酒及果酒生产企业应具备原料加工、酿酒、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原酒加工企业应具备原料加工、酿酒、贮酒、仓库等场所,加工灌装企业应具备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他条件应满足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相关规定。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葡萄酒、果酒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有:
  1.原料处理设备:破碎机、压榨机、输送泵。
  2.发酵设备:控温发酵罐。
  3.贮酒设备:贮酒罐、输送泵。
  4.过滤设备:硅藻土过滤机、板框过滤机等。
  5.冷冻设备:冷冻机、隔热罐或速冻机。
  6.杀菌系统:锅炉或其他供热设施。
  7.除菌设备:杀菌设备或除菌过滤设备。
  8.灌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洗瓶机、自动装酒机。
  原酒加工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为上述1、2、3条中规定的设备,并具备粗滤设备,如硅藻土过滤机。
  加工灌装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为上述3、4、5、6、7、8条中规定的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GB2758-1981《发酵酒卫生标准》;GB/T15037-1994《葡萄酒》;QB/T1982-1994《山葡萄酒》;QB/T1983-1994《山楂酒》;QB/T2027-1994《猕猴桃酒》。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是食用级的产品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企业生产的产品。所有采购的原辅材料必须经检验或验证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酿酒原料葡萄或其他水果应新鲜,无霉变腐烂、无夹杂物、无药害、无病害、无污染。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分析天平(0.1mg);2.干燥箱;3.微生物培养箱;4.消毒锅;5.电冰箱;6.恒温水浴;7.生物显微镜;8.压力测定装置(适用于起泡酒);9.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二)原酒加工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分析天平(0.1mg);2.干燥箱;3.恒温水浴;4.电冰箱。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验项目。
  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生产企业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表1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原酒生产企业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表2所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栏中注明“*”标记的,企业应该进行自检或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检验,每年不得少于2次。
  微生物项目为带“*”标记的项目,生产企业无须对每批产品都进行检验,但企业必须具备检验微生物的能力,能够对产品中的微生物包括酵母菌进行有效的监控。
  表1: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证监督出厂    备 注    
1     感官              
2    酒精度             
3     总糖              
4    滴定酸             
5    挥发酸             
6   游离二氧化硫            
7   总二氧化硫            
8    干浸出物             
9     铁     *         
10    二氧化碳      仅对起泡酒  
11    细菌总数    *         
12    大肠菌群    *         
13     铅     *         
14    净含量               
15    苯甲酸、山梨 酸、着色剂、甜味剂等添 加剂   *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6     标签                

  表2: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证监督出厂    备 注    
1    酒精度             
2     总糖              
3    滴定酸             
4    挥发酸             
5   游离二氧化硫            
6   总二氧化硫            
7    干浸出物             
8     铁     *         
9     铅     *         
10 苯甲酸、山梨酸、着色剂 等添加剂*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表1、表2中的检验项目是按葡萄酒标准列出的,其他果酒的检验项目可按相应的产品标准,参照表1、表2的项目确定。
  (二)判定原则。
  对于葡萄酒及果酒当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当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游离二氧化硫、铁中仅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结论为:符合发证条件;当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游离二氧化硫、铁项目中超过1项不合格,或者有其他项目不合格时,则判定结论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对于原酒,判定依据按相应的成品酒标准执行。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证产品的种类,随机抽取不同类型的主导产品进行发证检验,原则上每个企业抽取2个样品。
  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生产企业的抽样应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所抽样品应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1500瓶(以750ml/瓶计),净含量在750ml/瓶左右的平静葡萄酒随机抽取12瓶,起泡葡萄酒随机抽取18瓶,净含量大于1000mL或小于600ml/瓶的样品应适当减少或增加取样数量,减少时不得少于8瓶,增加时,样品总量应与750ml/瓶的样品总量相当。对于生产原酒的企业,样品应在企业的贮酒罐中抽取,所抽样品应为混合均匀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10吨,抽样量为5L。将抽取的样品平均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原酒应进行有效的密封。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人员在抽样单上盖章、签字。样品当场封存,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及企业人员的签字及抽样单位盖章。
  附件4: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啤酒产品包括所有以麦芽(包括特种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包括酒花制品),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二氧化碳的、起泡的、低酒精度的发酵酒。不包括酒精度含量<0.5%(V/V)的产品。
  啤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啤酒,并注明生产的产品品种(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1503。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糖化→发酵→滤酒→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辅料的控制。
  2.添加剂的控制。
  3.清洗剂、杀菌剂的控制。
  4.工艺(卫生)要求的控制。
  5.啤酒瓶的质量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在原辅料的贮运过程中,出现污染。
  2.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使用和添加量超标。
  3.清洗剂、杀菌剂等在啤酒中存在残留。
  4.在啤酒生产中,清洗过程和杀菌过程不符合要求。
  5.啤酒瓶的质量以及啤酒瓶的刷洗过程不符合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啤酒生产企业应建在地势高、水源充足的地区。厂区应设绿化带,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必须设有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粉碎设备;2.糖化设备;3.糊化设备;4.麦汁过滤设备;5.煮沸设备;6.回旋沉淀设备;7.麦汁冷却设备;8.酵母扩培设备;9.发酵罐;10.啤酒澄清设备;11.清酒罐;12.灌装设备;13.杀菌设备(熟啤酒应具备);14.无菌过滤和无菌包装设备(生啤酒应具备)。
  生啤酒的生产还应有全面的生产过程无菌控制。
  特种啤酒的生产应有与特种啤酒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如:冰啤酒的生产应有冰晶化处理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4927-2001《啤酒》;GB2758-1981《发酵酒卫生标准》;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GB4544-1996《啤酒瓶》;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啤酒所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麦芽应符合QB1686-1993《啤酒麦芽》的规定;大米应符合GB1354-1986《大米》的规定;啤酒花应符合QB/T3770.1-1999《压缩啤酒花及颗粒啤酒花》的规定;啤酒瓶应符合GB4544-1996《啤酒瓶》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浊度计;(三)色度计;(四)秒表;(五)紫外分光光度计;(六)CO2测定仪;(七)灭菌锅;(八)微生物培养箱;(九)生物显微镜;(十)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十一)酸度计;(十二)恒温水浴锅:控温精度±5℃。
  检验设备中(七)、(八)、(九)、(十)用于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微生物检验。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验项目。
  啤酒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监督出厂      备注      
1色度             
2净含量负偏差             
3外观透明度对非瓶装的鲜啤酒不要求
4浊度对非瓶装的鲜啤酒不要求
5泡沫形态             
6 泡持性 对桶装(鲜、生、熟)的啤酒 不要求
7香气和口味             
8酒精度             
9原麦汁浓度             
10总酸             
11二氧化碳             
12双乙酰对浓色和黑色啤酒不要求
13 蔗糖转化酶活性 仅对生啤酒和鲜啤酒有要求
14真正发酵度仅对干啤酒有要求
15菌落总数*对生、鲜啤酒不要求
16大肠菌群适用鲜啤酒
             *适用鲜啤酒以外的啤酒
17*             
18二氧化硫残留量*             
19黄曲霉毒素B1  *             
20N-二甲基亚硝胺                 
21标签               

  注:1.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产品名称、原料、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净含量(净容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灌装(生产)日期、保质期、采用标准号及质量等级;
  2.啤酒在标签、附标或外包装上应印有“警示语”“切勿撞击,防止爆瓶”。
  (二)项目分类。
  1.缺陷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铅、二氧化硫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1、N-二甲基亚硝胺。
  2.严重瑕疵项目:净含量负偏差、包装、标签、特种啤酒的特征性指标(系指:干啤酒的“真正(实际)发酵度”、冰啤酒的“浊度”)、生啤酒及鲜啤酒的“蔗糖转化酶活性”和双乙酰。
  3.一般瑕疵项目:除缺陷项目和严重瑕疵项目以外的其余项目。
  (三)判定原则。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的,或只有1项一般瑕疵项目不符合规定且不低于下一个质量等级指标的,判为符合发证条件。
  2.其他情况均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每类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所抽每个品种应为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听、瓶装啤酒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箱。桶装啤酒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桶。净含量≥500mL的抽样数量为24瓶,净含量<500mL的抽样数量为32瓶、听。桶装啤酒的抽样数量为2桶。所抽样品1/2用于检验,1/2用于备查。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瓶装啤酒外包装应使用符合GB/T6543要求的瓦楞纸箱、符合GB/T5738要求的塑料周转箱,或者使用软塑整体包装。瓶装啤酒不得用绳捆扎销售。
  附件5: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黄酒产品是指以稻米、黍米、玉米、小米、小麦等为主要原料,经蒸煮、加曲、糖化、发酵、压榨、过滤、煎酒、贮存、勾兑等工艺生产的酿造酒。其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v/v)小于24%(v/v)。申证单元为1个,即黄酒。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黄酒。只进行黄酒加工灌装,不进行原酒加工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为黄酒(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5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图略)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发酵过程的时间和温度控制。
  2.酒的勾兑配方控制。
  3.容器清洗控制。
  4.成品酒杀菌温度和杀菌时间的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成品酸败问题。
  2.成品感官及主要质量指标不合格。
  3.成品中有异物残留。
  4.成品微生物超标,以及出现浑浊等问题。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黄酒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检验室和成品库。生产区应设置原料处理、制曲(外购曲除外)、糖化发酵、压榨、勾兑、洗瓶(非瓶装酒除外)及灌装间。
  制曲间应满足制曲过程中必要的温度、湿度、面积、空间、通风的要求。严格控制培养温、湿度,保证曲种在无污染和良好环境中生长、繁殖。
  黄酒企业如有废水、废气排放的,应有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并经常维修,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废水、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黄酒加工灌装企业生产区应设置勾兑、洗瓶(非瓶装酒除外)及灌装间,其他条件应等同于黄酒生产企业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制曲设备(外购曲除外);2.浸米设备;3.蒸煮设备;4.糖化发酵设备;5.固液分离压榨设备;6.过滤设备;7.杀菌设备;8.贮酒设备;9.勾兑配酒设备;10.容器清洗设备(瓶装酒至少具备半自动洗瓶设备及灯检设备);11.生产瓶(袋)装酒企业还必须具备a.定量灌装、包装设备;b.封口设备;c.生产日期标注设备。
  黄酒加工灌装企业必须具备上述6~11的必备生产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58-1981《发酵酒卫生标准》,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GB17946-2000《绍兴酒(绍兴黄酒)》,GB/T13662-2000《黄酒》,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黄酒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生产上使用的主要原料应符合GB2715-1981《粮食卫生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发霉、变质或含有毒、有害物以及被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原料。酒药、麦曲、麸曲、酒母、包装容器等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生产酒药、麦曲、麸曲、酒母以及培菌、制酒、酒母的原料,投产前必须经过检验或筛选处理,不合格者不准投入生产。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干燥箱;(三)水浴锅;(四)电炉;(五)计量器具;(六)酒精计(分度值0.2);(七)测酒精度用温度计(分度值0.1℃);(八)酸度计(精度0.02pH);(九)灭菌锅;(十)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十一)微生物培养箱;(十二)电冰箱。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验项目。
  黄酒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下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
0感官          
1净含量            
2总糖            
3非糖固形物          
4酒精度          
5总酸          
6氨基酸态氮          
7 挥发酯 * 绍兴酒(绍兴黄酒) 检验项目
8pH            
9氧化钙            
10β-苯乙醇  *稻米类黄酒检验项目
11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 山梨酸、糖精钠、甜蜜 素等)* 其他食品添加剂根据具 体情况而定
12黄曲霉毒素B1*          
13*          
14菌落总数          
15大肠菌群*          
16标签            

  注:1.依据标准:GB/T13662,GB17946,GB2758,GB2760,GB10344。
  2.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原料(原料与配料)、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产品标准号、酒精度、产品类型(或糖度)。产品执行标准中有质量等级的应标明质量等级。绍兴黄酒还应标明原产地域产品标志,绍兴加饭(花雕)酒应标明酒龄。
  (二)判定原则。
  1.符合发证条件
  (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
  (2)总糖、氧化钙、β-苯乙醇3项指标中仅有1项不合格,其他检验项目均合格。
  2.不符合发证条件
  检验项目中除总糖、氧化钙、β-苯乙醇以外的其他项目有1项或1项以上不合格,或3项指标(总糖、氧化钙、β-苯乙醇)中有2项或2项以上不合格。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随机抽取1种该企业的主导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抽取的该种产品的种类按袋装、瓶装、坛装顺序抽取。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相同生产日期、相同质量等级,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
  (一)净含量小于2000毫升的产品随机抽取不少于16个包装,且样品总量不少于3000毫升,抽样样品基数不少于200个包装。
  (二)净含量大于等于2000毫升的产品,随机抽取4个包装,抽样样品基数不得少于50个包装。
  上述抽样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抽样单中应写明产品类型(或糖分)、质量等级。
  附件6: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酱腌菜是指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淘洗、腌制、脱盐、切分、调味、分装、密封、杀菌等工序,采用不同腌渍工艺制作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的总称。
  酱腌菜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名称即酱腌菜。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6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辅料预处理→腌制(盐渍、糖渍、酱渍等)→整理(淘洗、晾晒、压榨、调味、发酵、后熟)→灌装→灭菌(或不灭菌)→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辅料预处理:将霉变、变质、黄叶剔除。
  2.后熟:掌握适宜时间,避免腌制时间不当导致亚硝酸盐超标。
  3.灭菌:主要控制灭菌的温度及灭菌的时间以及包装容器的清洗和灭菌。
  4.灌装:注意灌装时样品不受污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或超量使用。
  2.亚硝酸盐超标。
  3.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对于生产酱腌菜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洗瓶间(仅有软包装的企业不适用)、腌制车间、分选车间、灭菌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满足工艺要求的生产场所。
  直接购买咸坯的生产企业可减少腌制车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清洗设施(不锈钢、瓷砖贴面水槽或清洗机);2.腌制设施(腌制容器,材质为不锈钢、陶瓷、水泥池内壁涂聚酰胺环氧树脂涂料,应防腐、易清洗);3.分选台(不锈钢、瓷砖贴面);4.切菜设备(视产品情况而定,可用切菜机);5.半自动、自动洗瓶机(仅适合瓶装酱腌菜);6.灭菌设备(无灭菌过程的不适用);7.包装设备(如真空封盖机,真空包装机等半自动、自动包装线、包装机、打包机、生产日期打印装置、计量称重设备等)。
  直接购买咸坯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3~7的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14-2003《酱腌菜卫生标准》;GH/T1011-1998《榨菜》;GH/T1012-1998《方便榨菜》;SB/T10215-1994《酱渍菜》;SB/T10216-1994《盐渍菜》;SB/T10217-1994《酱油渍菜》;SB/T10218-1994《虾油渍菜》;SB/T10219-1994《糖醋渍菜》;SB/T10220-1994《盐水渍菜》;SB/T10221-1994《糟渍菜》;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酱腌菜所用的蔬菜、水果原料应该新鲜、无霉变腐烂,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原辅材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有证企业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干燥箱;(三)灭菌锅;(四)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五)微生物培养箱;(六)生物显微镜;(七)分光光度计;(八)酸度计(有氨基酸态氮出厂检验项目的企业需具备)。
  七、检验项目
  酱腌菜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标有“*”标记的,企业应在每次开始生产时进行1次检验;生产时间超过六个月的,需再进行1次检验。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监督出厂      备注      
1   净含量                 
2  外观及感官                
3     水分     有此项目的进行检验(如榨菜、 盐渍菜、酱油渍菜、方便榨菜、 虾油渍菜、酱渍菜、糖醋渍菜)
4    食盐含量    有此项目的进行检验(如榨菜罐 头、盐渍菜、榨菜、酱油渍菜、 榨菜肉丝罐头、方便榨菜、虾油 渍菜、酱渍菜、糖醋渍菜)
5     总酸     有此项目的进行检验(如糖醋渍 菜、酱渍菜、虾油渍菜、酱油渍 菜、榨菜)
6   氨基酸态氮   *  有此项目的进行检验(如酱渍 菜、虾油渍菜、酱油渍菜) 
7     总糖     * 有此项目的进行检验(如糖醋渍 菜)
8    还原糖    *  有此项目的进行检验(如酱渍 菜) 
9    砷    *              
10    铅    *              
11    锡    *    仅酱腌菜罐头检    
12    铜    *    仅酱腌菜罐头检    
13 防腐剂(山梨酸、 苯甲酸)*
14 甜味剂(甜蜜素、 糖精钠、安赛蜜)*
15 着色剂(胭脂红、 苋菜红、柠檬黄、 日落黄、亮蓝)*
16   亚硝酸盐                 
17   大肠菌群                 
18   致病菌   *              
19   商业无菌   *    仅酱腌菜罐头检    
20  黄曲霉毒素B1  *  仅酱渍菜、酱油渍菜检  
21    标签                    

  注:着色剂项目根据出产品色泽而定。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抽取一种工艺过程比较复杂、生产加工难度较高的主导产品进行检验。如果企业生产酱腌菜罐头,加抽罐头产品。
  所抽样品必须是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以同班次,同规格的产品为抽样基数,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瓶)且总量不低于30kg,抽取样品不少于20袋(瓶)且总量不低于3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在抽样单中盐渍菜应注明状态(干态、半干态、湿态),榨菜应注明含盐类别(低盐类、中盐类、高盐类)。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生产酱腌菜罐头产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罐头审查细则的要求。
  附件7: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蜜饯产品适用于以果蔬和糖类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丹(饼)类和果糕类。申证单元为1个,即蜜饯。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蜜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7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生产企业:原料处理→糖(盐)制→干燥→修整→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处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糖(盐)制;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返砂或流汤(糖);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蜜饯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设置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验收场、原辅材料仓库、原料处理场、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成品仓库。
  2.蜜饯分装企业除必须具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设置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材料仓库、包装车间、成品仓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设备;2.糖(盐)制设备;3.干燥设备(晒场或干燥房);4.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仅需具备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4884-2003《蜜饯卫生标准》;GB14891.3-1997《辐照干果果脯类卫生标准》;SB/T10050-1992《糖莲子》;SB/T10051-1992《丁香榄》;SB/T10052-1992《雪花应子》;SB/T10053-1992《桃脯》;SB/T10054-1992《梨脯》;SB/T10055-1992《海棠脯》;SB/T10056-1992《糖桔饼》;SB/T10057-1992《山楂糕、条、片》;SB/T10085-1992《苹果脯》;SB/T10086-1992《杏脯》;SB/T10195-1993《冬瓜条》;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蜜饯产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则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0.1g);(二)分析天平(0.1mg);(三)干燥箱;(四)电炉;(五)灭菌锅;(六)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七)微生物培养箱;(八)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蜜饯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监督出厂     备注     
1      标签                    
2      感官                    
3      净含量                  
4      水分          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5总糖(以转化糖计)                
6食盐(以氯化钠计)                
7      总酸                      
8     铅(Pb)     *            
9     铜(Cu)     *            
10  总砷(以As计)  *            
11  二氧化硫残留量              
12      苯甲酸      *            
13      山梨酸      *            
14      糖精钠      *            
15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     (甜蜜素) *
16     着色剂1     *            
17       汞       *辐照果脯类
18      六六六      *            
19      滴滴涕      *            
20     菌落总数                 
21     大肠菌群                 
22     致病菌2     *            
23      霉菌      *            

  注:1.着色剂包括: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等人工合成色素,检测时应根据产品的颜色确定;
  2.致病菌包括: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八、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抽样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生产量较大的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kg,抽样数量为2kg(不少于6个包装),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经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和被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附件8: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炒货食品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等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包括:烘炒类和油炸类。申证单元为1个,即炒货食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炒货食品,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烘炒类、油炸类)。炒货食品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烘炒类(图略)
  2.油炸类(图略)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接收及清理控制。
  2.蒸煮或浸料时的配方控制。
  3.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储存条件控制。
  4.烘炒、油炸时间、温度控制;煎炸油脂更换控制。
  5.包装过程中的卫生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标。
  2.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超标。
  3.成品感官有霉变、虫蛀、外来杂质以及焦、生、哈喇味现象。
  4.成品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炒货食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并按生产工艺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各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生产区应设置原料处理间、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和独立的包装间。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尤其是包装间,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清毒。以防止食品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和异物带入。
  分装企业生产区应具备独立的包装间,其他条件应等同于炒货食品生产企业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清理设备;2.蒸煮或烘炒或油炸设备;3.裹衣设备(有此类工艺要求的);4.包装设备(封口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备、计量称重设备等)。
  分装企业应具备包装设备(封口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备、计量称重设备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QB/T1733.1-1993《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QB/T1733.3-1993《裹衣花生》;QB/T1733.5-1993《油炸花生仁》;QB/T1733.6-1993《烤花生仁》;QB/T1733.7-1996《咸干花生》;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炒货食品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0.1g);(二)灭菌锅;(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四)生物显微镜;(五)微生物培养箱。
  七、检验项目
  炒货食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监督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水分          *花生类产品检验项目
4        食盐          *花生类产品检验项目
5        酸价        *           
6       过氧化值       *           
7        羰基价        *油炸类的检验项目
8 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甜蜜素、乙酰 磺胺酸钾(安赛蜜)、合成色素等】* 合成色素和其他食品添加 剂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9       黄曲霉毒素B1       * 烘炒类和花生类产品的检 验项目
10          铅          * 油炸类和花生类产品的检 验项目
11          砷          * 油炸类和花生类产品的检 验项目
12        菌落总数        油炸类和花生类产品的检 验项目
13       大肠菌群                  
14        霉菌        *烘炒类的检验项目
15        酵母        *烘炒类的检验项目
16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 色葡萄球菌)*
17        标签                     

  注:1.依据标准:GB19300、GB16565、GB2760、GB7718、QB/T1733.1、QB/T1733.3、QB/T1733.5~7等。
  2.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使用的甜味剂必须标明甜味剂的具体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号。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进行抽样,如同时生产烘炒类和油炸类的,则2类产品分别抽取1种。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相同生产日期,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每种产品随机抽取16个包装,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kg,抽样样品基数不得少于200个包装。
  将所抽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抽样单上应写明产品生产工艺(烘炒类或油炸类)。
  九、其他要求
  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附件9: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蛋制品包括以鸡蛋、鸭蛋、鹅蛋或其他禽蛋为原料加工而制成的蛋制品。申证单元分为3个:再制蛋类、干蛋类、冰蛋类。
  再制蛋类是指以鲜鸭蛋或其他禽蛋为原料,经由纯碱、生石灰、盐或含盐的纯净黄泥、红泥、草木灰等腌制或用食盐、酒糟及其他配料糟腌等工艺制成的蛋制品。
  干蛋类是指以鲜鸡蛋或者其他禽蛋为原料,取其全蛋、蛋白或蛋黄部分,经加工处理(可发酵)、喷粉干燥工艺制成的蛋制品。
  冰蛋类是指以鲜鸡蛋或其他禽蛋为原料,取其全蛋、蛋白或蛋黄部分,经加工处理,冷冻工艺制成的蛋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再制蛋类、干蛋类、冰蛋类)。蛋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9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再制蛋类的基本生产流程:
  (图略)
  如:皮蛋(松花蛋)、咸蛋、糟蛋。
  2.干蛋类的基本生产流程:
  选蛋→打蛋去壳→低温杀菌→喷粉干燥→成品→包装
  如:巴氏杀菌鸡全蛋粉、鸡蛋黄粉、鸡蛋白片。
  3.冰蛋类的基本生产流程:
  选蛋→打蛋去壳→低温杀菌→冻结→成品→包装
  如:巴氏杀菌冻鸡全蛋、冻鸡蛋黄、冰鸡蛋白。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再制蛋类的关键控制环节:(1)选蛋;(2)提浆裹灰(或灌料);(3)装缸密封(或装坛糟制)。
  2.干蛋类的关键控制环节:(1)选蛋;(2)低温杀菌;(3)喷粉干燥。
  3.冰蛋类的关键控制环节:(1)选蛋;(2)低温杀菌;(3)冻结;(4)充填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由于微生物、环境因素和禽蛋本身的特性而造成禽蛋腐败变质。
  2.微生物超标。
  3.重金属(铅、汞)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蛋制品生产企业除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厂房设施的设计应根据不同蛋制品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企业应当设有原蛋库房、成品仓库、蛋制品生产加工车间、蛋制品包装车间。另外,根据蛋的保鲜储藏要求,企业应当具备冷藏保鲜库或其他相应的储藏条件。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再制蛋类必备的生产设备
  皮蛋、咸蛋:(1)陶瓷缸、各类盛装容器、洗蛋捞蛋用具、压蛋网盖、包涂泥料等工具设施;(2)拌料机(打料机);(3)吸料机(料液泵);(4)打浆机;(5)包料机;(6)包装机。
  糟蛋:(1)陶瓷缸、各类盛装容器、洗蛋捞蛋用具、压蛋网盖;(2)浸洗设施;(3)蒸煮设备;(4)装坛容器;(5)包装机。
  2.干蛋类必备的生产设备:(1)各类盛装容器,洗蛋捞蛋用具等设施;(2)打蛋机;(3)拌料机;(4)吸料机;(5)搅拌过滤设备;(6)杀菌设备;(7)喷粉干燥机;(8)包装设备。
  3.冰蛋类必备的生产设备:(1)各类盛装容器,洗蛋捞蛋用具等设施;(2)打蛋机;(3)拌料机;(4)杀菌设备;(5)冷冻(预冷)设备;(6)充填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49-2003《蛋制品卫生标准》;GB/T9694-1988《皮蛋》;GB19050-2003《原产地域产品高邮咸鸭蛋》;地方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蛋制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GB2748-2003《蛋卫生标准》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及台称;(二)干燥箱;(三)酸度计(适用于皮蛋);(四)恒温水浴锅;(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微生物培养箱;(七)生物显微镜;(八)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蛋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按照下列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表1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监督出厂       备注       
1感官指标           
2净含量(质量级别)  重量级别对皮蛋适用  
3水分适用于皮蛋、高邮咸鸭蛋
4脂肪   适用于高邮咸鸭蛋   
5总碱度*      适用于皮蛋      
6pH值           
7挥发性盐基氮*      适用于咸蛋      
8*           
9*           
10*   适用于高邮咸鸭蛋   
11无机砷*           
12总汞*           
13六六六*           
14滴滴涕*           
15菌落总数           
16大肠菌群           
17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 贺氏菌)*
18破次率        适用于皮蛋      
19劣蛋率             
20标签             

  表2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监督出厂     备注     
1感官指标           
2净含量           
3水分           
4脂肪   不适用于蛋白片   
5游离脂肪酸*           
6酸度    适用于蛋白片    
7*           
8*           
9无机砷*           
10总汞*           
11六六六*           
12滴滴涕*           
13菌落总数           
14大肠菌群           
15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 贺氏菌)*
16标签             

  表3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监督出厂     备注     
1感官指标           
2净含量           
3水分           
4脂肪    不适用于冰蛋白    
5游离脂肪酸*           
6*           
7*           
8无机砷*           
9总汞*           
10六六六*           
11滴滴涕*           
12菌落总数           
13大肠菌群           
14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 贺氏菌)*
15标签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按照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再制蛋类不得少于2000个,干蛋类、冰蛋类不得少于50kg,再制蛋类随机抽取80个,其余的单元抽取样品4kg。样品分成2份共4个独立包装,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制成的冰蛋必须有包装以防被污染。
  附件10: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可可制品是指以可可豆为原料,经清理、焙炒、破碎、壳仁分离、研磨、压榨、破碎细粉、冷却结晶等工艺制成的食品。包括: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申证单元为1个,即可可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可可制品。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0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可可液块
  (图略)
  2.可可粉
  (图略)
  3.可可脂
  (图略)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储存条件控制。
  2.可可豆在焙炒、研磨过程中工艺参数的控制。
  3.包装材料的选择和包装过程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可可豆及制品的过氧化值和游离脂肪酸值增大。
  2.可可豆焙炒过程中时间和温度设置不合理造成质量指标下降。
  3.产品存储和包装不当造成产品软化变形和产生不愉快气味。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可可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检验室。生产车间应单独设置原料处理间、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和包装间。
  应保证各车间不同的温度、湿度和其他工艺参数的要求,防止毗邻车间相互影响。原辅材料库应安装通风窗或通风装置,如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包装间和成品库环境条件不能满足生产和存储要求应配备环境温度调节设备。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筛选设备;2.焙炒设备;3.破碎、壳仁分离设备;4.研磨设备;5.压榨设备(仅适用于可可脂和可可粉产品);6.破碎细粉设备(仅适用于可可粉产品);7.冷却结晶设备(仅适用于可可脂产品);8.碱混合设备(仅适用于碱化可可粉和碱化可可液块产品);9.包装设备(封口机、生产日期加注装置、计量称量装置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
  LS/T3222-1994《可可粉》;LS/T3223-1994《可可脂》;LS/T3224-1994《可可液块》;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可可制品的可可豆应符合LS/T3221-1994《可可豆》的规定。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以可可壳作为生产原料,不得以有机溶剂浸提法生产可可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干燥箱;(四)微生物培养箱(仅适用于可可脂);(五)索氏抽提及通风装置(或阿贝折光仪和超级恒温器,仅适用于可可粉和可可液块产品);(六)标准筛(孔径大小依据产品及等级确定,仅适用于可可粉和可可液块产品);(七)马福炉(仅适用于可可粉产品);(八)酸度计(仅适用于可可粉产品);(九)阿贝折光仪(仅适用于可可脂产品);(十)温度计(分度值0.1℃,仅适用于可可脂产品);(十一)电冰箱(仅适用于可可脂产品);(十二)灭菌锅(仅适用于可可粉和可可液块产品);(十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仅适用于可可粉和可可液块产品);(十四)微生物培养箱(仅适用于可可粉和可可液块产品);(十五)生物显微镜(仅适用于可可粉产品)。
  七、检验项目
  可可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下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4次。
 序号 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
0感官               
1可可脂仅可可粉和可可液块需检测此项目
2水分仅可可粉需检测此项目
3灰分仅可可粉需检测此项目
4细度仅可可粉和可可液块需检测此项目
5pH值仅可可粉需检测此项目
6色价仅可可脂需检测此项目
7折光指数仅可可脂需检测此项目
8水分及挥发物仅可可脂和可可液块需检测此项目
9 游离脂肪酸 (以油酸计)仅可可脂需检测此项目
10碘价仅可可脂需检测此项目
11皂化价仅可可脂需检测此项目
12熔点(滑动)仅可可脂需检测此项目
13*仅可可脂需检测此项目
14菌落总数仅可可粉和可可液块需检测此项目
15酵母菌仅可可粉和可可液块需检测此项目
16霉菌仅可可粉和可可液块需检测此项目
17大肠菌群*仅可可粉和可可液块需检测此项目
18致病菌*仅可可粉和可可液块需检测此项目
19标签                 

  注:可可粉需每批必检出厂检验项目中的大肠菌群和致病菌。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进行抽样,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该企业的主导产品进行检验。如企业申请1种以上品种,可按下列顺序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检验:①可可粉②可可液块③可可脂。所抽样品须为相同生产日期,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每种产品随机抽取4件,样品总量不得少于1千克,抽样样品基数不少于200件。
  上述抽样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抽样单上需注明样品(仅适用于可可粉和可可液块产品)产品分类和质量等级,如样品(仅适用于可可粉)中可可脂含量或细度有调整的亦同时注明。应注意样品的运输和保存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产品存储要求。
  附件11: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焙炒咖啡是指以咖啡豆为原料,经清理、调配、焙炒、冷却、磨粉等工艺制成的食品。包括:焙炒咖啡豆、咖啡粉。申证单元为1个,即焙炒咖啡。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1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焙炒咖啡豆
  (图略)
  2.咖啡粉
  (图略)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咖啡豆在焙炒过程中时间和温度控制。
  2.包装材料的选择和包装过程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咖啡焙炒过程中时间和温度设置不合理造成质量指标下降。
  2.产品存储和包装不当造成咖啡风味下降和产生不愉快气味。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焙炒咖啡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检验室。生产车间内的加工间和包装间应隔离(仅适用于加工和包装过程不连续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虽连续但包装在非密闭条件下进行)。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筛选设备;2.焙炒及冷却设备;3.磨粉设备(仅适用于咖啡粉);4.包装设备(封口机、生产日期加注装置、计量称重装置等)。
  分装企业应具备磨粉设备(有粉碎工艺要求适用)和包装设备(封口机、生产日期加注装置、计量称重装置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
  NY/T605-2002《焙炒咖啡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焙炒咖啡的咖啡豆应符合NY/T604-2002《生咖啡》的规定。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干燥箱。
  七、检验项目
  焙炒咖啡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4次。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监督出厂备注
1      外观和感官特性        
2        净含量              
3        水分          
4        咖啡因        *  
5      砷(以As计)      *  
6      铅(以Pb计)      *  
7      铜(以Cu计)      *  
8        六六六        *  
9        滴滴涕        *  
10  致病菌(葡萄球菌、志贺氏菌、沙门氏 菌、溶血性链球菌) *
11        包装          
12        标签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进行抽样,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该企业的主导产品进行检验。
  如企业申请2种产品,抽取咖啡粉进行发证检验。
  所抽样品须为相同生产日期,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每种产品随机抽取4件,样品总量不得少于800克,抽样样品基数不少于200件。
  上述抽样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1.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2.咖啡粉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参照焙炒咖啡豆执行。
  附件12: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产加工品是指以新鲜水产品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水产加工品共分为3个申证单元,即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和鱼糜制品(熟制鱼糜灌肠、冻鱼糜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201。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干制水产品是以新鲜的鱼、虾、贝类、头足类、海藻类等水产品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主要包括干海参、烤鱼片、调味鱼干、虾米、虾皮、烤虾、虾片、干贝、鱿鱼丝、鱿鱼干、干燥裙带菜叶、干海带、紫菜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干海参、虾米、虾皮、干贝、鱿鱼干、干裙带菜叶、干海带、紫菜
  原料预处理→干燥→包装
  2.烤鱼片、调味鱼干、鱿鱼丝、烤虾
  原料预处理→漂洗→调味→干燥→烘烤→成型→包装
  3.虾片
  原料清洗→制虾汁→合料→制卷→切片→烘干→筛选→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干海参、虾米、虾皮、干贝、鱿鱼干、干裙带菜、干海带、紫菜
  原料预处理、干燥
  2.烤鱼片、调味鱼干、鱿鱼丝、烤虾
  调味、烘烤
  3.虾片
  制虾汁、烘干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在烤鱼片加工过程中人为添加淀粉。
  2.海藻类产品无机砷超标。
  3.干制水产品水分、盐分超标。
  4.即食水产品微生物超标。
  5.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干制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辅材料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根据原料要求设置原料冷库及半成品冷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干海参、虾米、虾皮、干贝、鱿鱼干、干裙带菜叶、紫菜、干海带:原料处理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2.烤鱼片、调味鱼干、鱿鱼丝、烤虾:原料处理设备、漂洗设备、调味设备、烘干设备、烘烤设备、包装设备。
  3.虾片:虾汁制备设备、合料设备、制卷设备、切片设备、烘干设备、筛选设备、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具备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即可。
  四、产品相关标准
  SC/T3206-2000《干海参(刺参)》;GB16328-1996《烤鱼片卫生标准》;SC/T3302-2000《烤鱼片》;SC/T3203-2001《调味鱼干》;SC/T3304-2001《鱿鱼丝》;SC/T3208-2001《鱿鱼干》;SC/T3204-2000《虾米》;SC/T3205-2000《虾皮》;SC/T3305-2003《烤虾》;SC/T3901-2000《虾片》;SC/T3207-2000《干贝》;GB16324-1996《海水贝类干制品》;SC/T3213-2002《干裙带菜叶》;SC/T3202-1996《干海带》;SC/T3201-1981《小饼紫菜》;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干制水产品所选用的鱼、虾、贝类、头足类、海藻类水产品原料应新鲜、无异味、无腐败现象,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干制水产品加工过程中所选用的辅料:盐、糖、味素等调味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干燥箱;(四)微生物培养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灭菌锅;(七)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分别按表1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2次检验。
  表1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监督出厂     备注     
1感官           
2 盐分 虾片、干海带、小饼紫菜 除外
3水分           
4水产夹杂物虾皮
5泥沙杂质干海带
6完整率虾米、干贝
7线膨胀度虾片
8碎片率虾片
9挥发性盐基氮烤虾
10菌落总数烤鱼片、鱿鱼丝、烤虾
11大肠菌群烤鱼片、鱿鱼丝、烤虾
12致病菌*鱿鱼丝
13沙门氏菌*烤鱼片、调味鱼干、烤虾
14金黄色葡萄球菌*烤虾
15致泻埃希氏菌*烤虾
16单核增生李斯特菌*烤虾
17 * 烤鱼片、调味鱼干、烤 虾、干海带
18 无机砷 * 鱿鱼干、干贝、 鱿鱼丝
19 * 烤鱼片、调味鱼干、鱿鱼 丝、烤虾
20 * 烤鱼片、调味鱼干、干 贝、鱿鱼丝、鱿鱼干、烤 虾、干海带
21六六六*干海带、小饼紫菜
22滴滴涕*干海带、小饼紫菜
23 食品 添加 剂山梨酸 * 即食水产品
    着色剂      虾米、虾片
    二氧化硫      鱿鱼丝(脱皮)、烤鱼片
24净含量负偏差           
25标签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抽取生产工艺相对复杂的主导产品(生、熟各1种)进行发证检验。
  抽取样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其中干海参为50个最小包装)。干海参抽样数量不少于4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2kg)。烤鱼片、调味鱼干、虾米、虾皮、烤虾、虾片、干贝、鱿鱼丝、鱿鱼干、干燥裙带菜叶、干海带、紫菜抽样不得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2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干制水产品允许分装。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盐渍水产品是指以新鲜海藻、水母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盐渍水产品包括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原料处理→初矾→二矾→三矾→沥卤(提干)→包装
  2.盐渍裙带菜、盐渍海带
  原料接收→前处理→烫煮→冷却→控水→拌盐→腌渍、卤水洗涤→脱水→冷藏→成形切割→包装→冷藏
  (二)关键控制环节。
  1.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三矾、沥卤(提干)。
  2.盐渍裙带菜、盐渍海带:烫煮、腌渍、脱水、贮存。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水分偏高、明矾含量不稳定。
  2.盐渍裙带菜、盐渍海带:藻体水分、盐分过高。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盐渍水产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生产场所、厂房设计应当符合从原料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各生产场所的卫生环境应采取控制措施,并能保证其在连续受控状态。
  2.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库、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及成品库房。
  3.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生产企业的成品库房必须有制冷设备,且冷库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原料处理设备、三矾设备、包装设备。
  2.盐渍裙带菜、盐渍海带:漂烫设备、冷却设备、盐渍设备、脱水设备、切割设备、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具有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即可。
  四、产品相关标准
  SC/T3210-2001《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SC/T3211-2002《盐渍裙带菜》;SC/T3212-2000《盐渍海带》;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盐渍水产品所用的原料应新鲜,来自无污染的海域。所用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干燥箱。
  七、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表2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表2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水分             
3  盐分             
4  浮盐  盐渍海带
5  附盐  盐渍裙带菜
6  明矾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7   砷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8   铅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9   汞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10 无机砷 *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
11 六六六 *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
12 滴滴涕 *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
13 净含量            
14  标签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抽取海藻类和海蜇类各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取样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抽取样品量不得少于4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2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样品在运输的过程中应冷藏。
  九、其他要求
  盐渍水产品允许分装。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鱼糜制品是指以鱼肉为主要原料,添加一定的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鱼糜制品包括熟制鱼糜灌肠和冻鱼糜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名称,即熟制鱼糜灌肠和冻鱼糜制品。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熟制鱼糜灌肠
  冻鱼糜→切削→斩拌→充填结扎→高温杀菌→冷却→包装
  2.冻鱼糜制品
  冻鱼糜→解冻→斩拌→成形→凝胶化→加热→冷却→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斩拌、凝胶化、加热(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菌落总数超标。
  2.淀粉含量超标。
  3.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生产企业必须设有原辅料库房、加工车间、成品包装间、成品库房。
  2.根据原料的储藏要求,企业应当设置冷库。
  3.鱼糜制品生产企业其生产场所、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熟制鱼糜灌肠
  原料处理设备、切削设备、斩拌设备、充填结扎设备、高温杀菌设备、冷却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2.冻鱼糜制品
  原料处理设备、斩拌设备、成形设备、冷却设备、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0132-1988《熟制鱼糜灌肠卫生标准》;SC/T3701-2003《冻鱼糜制品》;GB2762-1994《食品中汞限量卫生标准》;GB4810-1994《食品中砷限量卫生标准》;GB14935-1994《食品中铅限量卫生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原料应新鲜,来自无污染的海域,且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要求。如使用的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熟制鱼糜灌肠的肠衣,应符合相关食品包装用材料的卫生标准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酸度计;(四)分光光度计;(五)干燥箱;(六)微生物培养箱;(七)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八)灭菌锅;(九)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分别按表3、表4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2次检验。
  表3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感官      
2PH值      
3水分企标
4盐分企标
5蛋白质企标
6脂肪企标
7淀粉*企标
8菌落总数      
9大肠菌群      
10致病菌*      
11*      
12*      
13*      
14食品添加剂山梨酸*      
        亚硝酸盐               
15净含量      
16标签         

  表4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感官      
2失水率*      
3淀粉*      
4水分      
5*      
6*      
7无机砷*      
8*      
9*      
10菌落总数      
11大肠菌群      
12沙门氏菌*      
13金黄色葡萄球菌*      
14食品添加剂山梨酸*      
         磷酸盐               
15净含量      
16标签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抽取生产工艺相对复杂的1种主导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取样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抽取样品量为20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4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冻鱼糜制品在运输的过程中应具备冷藏条件。
  附件13: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淀粉是指以谷类、薯类、豆类为原料,不经过任何化学方法处理,也不改变淀粉内在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加工制成的食用淀粉,包括谷类淀粉、薯类淀粉和豆类淀粉。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淀粉制品是指以谷类、薯类、豆类或以谷类、豆类、薯类食用淀粉为原料,经清洗、磨碎、分离、和浆、干燥、成型等工序加工制成的淀粉制品,包括粉丝、粉条、粉皮。
  淀粉及淀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淀粉,淀粉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3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淀粉的基本生产流程
  清洗→浸泡(鲜薯类除外)→磨碎→分离→脱水→包装→干燥→包装
  2.淀粉制品的基本生产流程
  清洗→浸泡(鲜薯类除外)→磨碎→分离→脱水→和浆→成型→冷却→干燥→包装
  若直接以食用淀粉为原料,其基本生产流程直接从“和浆”开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淀粉的关键控制环节:
  (1)分离;(2)干燥。
  2.淀粉制品的关键控制环节:
  (1)和浆;(2)干燥。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水分超标会造成淀粉发霉变质。
  2.淀粉生产过程中,分离效果不好造成蛋白质含量不合格。
  3.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造成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生产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企业用于淀粉制品干燥的晾晒场四周应无尘土飞扬及污染源,地面应用水泥或石板等坚硬材料辅砌,平坦、无积水;晾晒物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淀粉分装企业应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包装车间、成品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淀粉
  (1)清洗设备,如振洗筛、比重去石机等;(2)浸泡设施(以鲜薯为原料除外),如浸泡罐、浸泡槽等;(3)磨碎设备,如破碎设备、针磨机等;(4)分离设备,如除砂旋流器、分离机等;(5)脱水设施,如离心机等;(6)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7)包装设备,如包装机等。
  淀粉分装企业的必备生产设备为:(1)混合设备,如混合搅拌机等;(2)计量设备,如台称等;(3)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如包装机等。
  若只是分装单一品种,混合设备可不考核。
  2.淀粉制品
  (1)清洗设备,如振洗筛、比重去石机等;(2)浸泡设施(以鲜薯为原料除外),如浸泡罐、浸泡槽等;(3)磨碎设备,如破碎设备、针磨机等;(4)分离设备,如除砂旋流器、分离机等;(5)脱水设施,如离心机等;(6)和浆设备,如和面机、打糊机等;(7)成型设备,如漏粉机等;(8)冷却设施,凉粉室、冷冻室等;(9)干燥设施,如烘房、晾晒场等;(10)包装设备,如包装机等。
  直接以食用淀粉为原料加工生产淀粉制品的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6)~(10)。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T88831988《食用小麦淀粉》;GB/T88841988《食用马铃薯淀粉》;GB/T88851988《食用玉米淀粉》;GB190482003《原产地域产品龙口粉丝》;GB27132003《淀粉制品卫生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如生产淀粉的原料必须符合GB/T8886-1988《淀粉原料》的规定。企业生产淀粉制品所用的淀粉必须为食用淀粉,外购调料包的,应对调料包进行进货验证。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淀粉。
  1.天平(0.1g);2.分析天平(0.1mg);3.干燥箱;4.磁力搅拌器;5.灰化炉;6.透明板;7.分样筛(100目)。
  (二)淀粉制品。
  1.分析天平;2.干燥箱。
  即食类淀粉制品还应必备下列出厂检验设备:
  1.天平(0.1g);2.灭菌锅;3.微生物培养箱;4.生物显微镜;5.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七、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按照下列表1、表2中所列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检验2次。
  表1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监督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水分                
4    酸度                
5    灰分                
6   蛋白质   *            
7    斑点                
8    细度                
9    白度    *            
10    粘度      食用玉米淀粉不检验此项目
11    脂肪                    
12   二氧化硫   *            
13    砷    *            
14    铅    *            
15    标签                  

  表2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监督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水分                 
4    淀粉    *             
5 黄曲霉毒素B1 *             
6二氧化硫残留量*             
7    总砷    *             
8    铅    *             
9   菌落总数   即食类淀粉制品必检项目
10   大肠菌群   即食类淀粉制品必检项目
11   致病菌   *即食类淀粉制品必检项目
12    标签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照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如果企业同时生产即食类淀粉制品,应加抽即食类淀粉制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kg,每批次抽取样品不少于4kg,所抽样品分成2份,1份检测,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审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淀粉产品允许分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