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重点石灰石矿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冶金工业部(已变更) 财政部
- 发文字号:[92]冶经312号
- 公布年份:1992.05.14
- 施行日期:1992.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冶金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
重点石灰石矿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1992年5月14日 (92)冶经312号)
为了解决石灰石矿山因采场逐年逐伸、原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致使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重点石灰石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以加快矿山技术改造。现通知如下:
一、将冶金重点石灰石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由现在的每吨原矿2元提高到每吨原矿4元,增提部分进入企业生产成本(附重点石灰石矿山企业名单)。因增提维简费而增加的支出,由企业提高效益自行消化,不调整企业承包基数。
二、地方中小石灰石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
三、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规定,从严掌握开支,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四、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