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贝类捕集器制造资质问题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贝类捕集器制造资质问题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3]174号)
上海阿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确认贝类捕集器是否在(2007)168号文规定的第一批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的请示函》(沪阿字〔2013〕第07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明确贝类捕集器不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范围,你公司不需取得此类设备的设计和制造许可证。鉴于贝类捕集器为核安全3级设备,你公司应有效运行核质保大纲及相关控制程序,做好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确保设备制造质量。
特此函复。
国家核安全局
2013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