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航空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 公布年份:1995.04.20
- 施行日期:1995.04.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
《航空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国际机场、飞行学院:
现将《航空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及时、准确上报航空安全信息。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
航空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暂行规定
目的
为使航空安全信息准确、及时、规范地传递,更好地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实施航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信息,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各地区管理局的航空安全办公室,以及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航空安全管理部门。
各地区管理局应在此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航空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的具体规定。 航空安全信息通报种类
3.1 飞行事故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分类,按国家标准GB-14648-93执行。
3.2 飞行事故征候报告。飞行事故征候标准,按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2001-93执行。
3.3 航空地面事故报告。航空地面事故标准,按民航总局《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3.4 航空安全严重差错。航空安全严重差错标准,按各地区管理局认可的标准执行。 报告时限和内容
4.1 飞行事故报告:飞行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地的省、市(区)局、机场(航站)应立即向民航总局和本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调查组抵达现场以后,24小时内进行初次报告;事故调查过程中应随时续报。
报告内容:按飞行事故报告表要求(HAB94-01),填报已获悉的内容。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按此时限和内容直接报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组织的调查组按此时限和内容报地区管理局,同时抄报民航总局。
4.2 飞行事故征候报告:飞行事故征候发生后,事发单位及事发所在地的省、市(区)局、机场(航站)应于24小时内向本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报告。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获悉信息后,于24小时内向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报告。
报告内容:按飞行事故征候报告表要求(HAB94-10),填报已获悉的内容。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于10日之内,根据调查结果,按(HAB94-10)表逐项内容填写,上报民航总局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
4.3 航空地面事故报告:航空地面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及事发所在地的省、市(区)局、机场(航站)应立即向本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报告。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获悉信息后,于24小时内向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报告。
报告内容:按航空地面事故报告表要求(HAB94-30),填报已获悉的内容,如有进一步内容应续报。
4.4 航空安全严重差错:航空安全严重差错发生后,报告时限和内容,按各地区航空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的具体规定执行。 报告方式
电话、传真,字迹清晰。以传真为主为准。 接受报告单位
6.1 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安全信息处。
6.2 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 安全信息处理程序及职责
7.1 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将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报来的安全信息,编印《飞行安全情况简报》,送民航总局领导、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厅、司、局。并于月底前整理出月飞行事故征候分析表、飞行事故统计表、飞行事故征候统计表、航空地面事故统计表,供总局安全生产汇报会之用;同进下发至各管理局、省、市(区)局、航空公司和管理局所在地的机场、航管中心、油料公司。各单位收到后,如有异议,于15日之内向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提出意见。
7.2 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将本地区发生的飞行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航空地面事故,按规定要求,上报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辖区外的单位发生的上述问题,同时向发生问题的单位及其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通报。 处罚
各单位要严格按本规定信息通报程序、时限、内容进行航空安全信息通报。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将视情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 解释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 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飞行标准安全监察系统的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同时废止。
附表:1.飞行事故报告表(报表编号HAB94-01)
2.飞行事故征候报告表(报表编号HAB94-10)
3.航空地面事故报告表(报表编号HAB94-30)
附件:报告表及填写说明
地区管理局(1995)×××字××号 领导签字、日期
1 | 报告 单位 | 报 报告 电话(号) 日期 时间 告 方式 电传(号) 人 | |||||||||||||||||
2 | 信息 来源 | 初始报告人: 单位: 时间: 方式: | |||||||||||||||||
3 | 报告 类别 | 囗 初始报告 囗现场初报 囗现场续报 囗 调查组初报 囗调查组续报 | |||||||||||||||||
4 | 航空器 | 注册号: 机型: 机号: 经营者: | |||||||||||||||||
空勤组 | 机长: 天气标准: 飞行人员数: 乘务组人数: | ||||||||||||||||||
飞行性 质 | 囗客运航班 囗专机 囗通用 囗试飞 囗其它 囗货运航班 囗调机 囗训练 囗公务 | ||||||||||||||||||
飞 行 阶 段 | 运 输 通 用 | 囗地面 囗起飞 囗巡航 囗进近 囗复飞 囗滑行 囗爬升 囗下降 囗着陆 囗地面 囗起飞 囗巡航 囗进近 囗复飞 囗滑行 囗爬升 囗下降 囗着陆 | |||||||||||||||||
5 | 事故 简况 | ||||||||||||||||||
天气 资料 | |||||||||||||||||||
黑匣子 | 囗已找到 囗没有找到 囗已送译码 囗译码完成 | ||||||||||||||||||
6 | 事 故 地 点 | 行政区划位置 | 以机场航路表示的位置 | 地理坐标 | |||||||||||||||
省 市 县 镇 度 公里 | 基准点: 机 场 导航台 度 公 里 | N: E: | |||||||||||||||||
7 | 事故发生日期 | 年 月 日 | 发生时间 | (北京时) | |||||||||||||||
8 | 机 组 伤 亡 | 机 长 | 驾驶舱人员伤亡数(数) | 乘务组伤亡(数) | |||||||||||||||
亡 轻伤 重伤 无伤 | 亡 轻伤 重伤 无伤 | 亡 轻伤 重伤 无伤 | |||||||||||||||||
9 | 人 员 伤 亡 | 旅 客 伤 亡(数) | 其 他 人 员 伤 亡 数 | 亡 重伤 轻伤 | |||||||||||||||
中国旅客 | 外国旅客 | 台、港、澳旅客 | |||||||||||||||||
亡 轻伤 重伤 无 | 亡 轻伤 重伤 无伤 | 亡 轻伤 重伤 无 伤 | |||||||||||||||||
10 | 飞 机 损 伤 | 机 身 | 发 动 机 | 螺旋桨 | |||||||||||||||
起火 垂直尾翼 左机身起落架 解体 蒙皮 右机身起落架 左机翼 前起落架 中机身起落架 右机翼 左主起落架 尾轮 水平尾翼 右主起落架 机尾 | 起火 | 脱 落 | 碰撞 | □1发 □2发 □3发 □4发 | |||||||||||||||
□1发 □2发 □3发 □4发 | □1发 □2发 □3发 □4发 | □1发 □2发 □3发 □4发 | |||||||||||||||||
11 | 起飞地点 | 起飞时间 | 目的机 场 | ||||||||||||||||
最近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单位 | 区调: 进近: 塔台: | ||||||||||||||||||
最后一次飞机位置 报告 | A.时间: B.飞机位置: C.飞行高度: D.天气条件: E.运行条件:□仪表飞行 □目视飞行 F.请示内容: G.空管指示: | ||||||||||||||||||
最后一次转达位置 信息 | A.雷达单位: B.雷达位置: C.飞机方位: D.距离: E.C模式高度: F.测量时间: | ||||||||||||||||||
最后一次联络 | A.时间: B.地面单位: C.联络内容: | ||||||||||||||||||
失去联络时间 | |||||||||||||||||||
飞行计划申请状况 | □仪表飞行 □目视飞行 □无计划 | ||||||||||||||||||
其 他 | |||||||||||||||||||
12 | 事故类型 | 0 飞机偏(冲)出跑道□飞机本身失控□机组造成的失控 1 天气造成的失控 □飞机解体 □空中相撞 2 燃油耗尽 □冰/雪 □跑道障碍物 □其它 | |||||||||||||||||
13 | 事故原因分类 | 3 空勤组 □机械机务□空中交通管理 □空军航行管制 4 民航地面保证 □空军地面保证 □天气/意外 5 其它 □待定 | |||||||||||||||||
14 | 事故等级 | □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重大飞行事故 □一般飞行事故 | |||||||||||||||||
15 | 调查组情况 | 派出单位: 负责人: 联络手段: 抵达时间: | |||||||||||||||||
16 | 报告人签名 |
地区管理局(1995)×××字××号 领导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器航空 所属单位 | 机长 姓名 | ||||||||
机 型 机 号 | 飞行性质 | 飞行阶 段 | ||||||||
事故征候 类 型 | 责 任 | |||||||||
征候条款 | 责任单位 | |||||||||
机 组 责 任 人 员 情 况 | 姓名 | 工种 | 天气标准 | 飞行岗位 | 教员资格 | 是否担任教 员 | 所属飞行 大队 | |||
经 过 情 况 及 损 伤 程 度 | ||||||||||
原 因 分 析 |
地区管理局(1995)×××字××号 领导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航空器所属 单位 | |||||
机 型 机 号 | 发生地点 | 死亡 人数 | ||||
直 接 经济损失 | 事故等级 | 事故分 类 | ||||
车辆或设施种类 | 责任单位 | |||||
车辆或设施所属 单位 | ||||||
事 故 经 过 情 况 | ||||||
原 因 分 析 |
因应用安全信息管理数据库,进行安全信息统计分析,所以对安全信息各类报表的数据录入有要求,现对报表的填写作如下说明:
0 飞行事故报告表(HAB94-01)填写说明
1.有的项目需用文字全叙述,字迹清晰,内容明白。
2.有的项目用√在囗表示即可。
3.有的项目需用数字表示。
1 飞行事故征候报告表(HAB94-10)填写说明
1.“飞行性质”应为:客运、货运、通用、公务、训练、熟练、其它。
2.“飞行阶段”应为:地面、滑行、起飞、爬升、巡航(通用飞行为“作业”)、下降、进近、复飞、着陆。
3.“事故征候类型”、“征候条款”应按行业标准MH/T2001-9执行。现将主要项目列表如下:
事故征候类型 征候条款
飞机偏出、冲出跑道、场外接地 3.12 3.18
迷航、偏航 3.44 3.45
空中停车 3.27
危险接近 3.42
撞障碍物 3.62 3.11
鸟击飞机受损 3.33
雷击 3.33
中断起飞、紧急离地 3.17
座舱失密 3.29
起落架轮子以外部位触地 3.19 3.67
飞错航线、飞错高度 3.39 3.41
其它 除上述条款以外
4.“事故征候原因”应为空勤组、机械机务、空中交通管理、空军航行管制、民航地面保证、空军地面保证、天气/意外、其它、待定。
5.“机组责任人员情况”栏内,因机组原因发生的事故征候才填此栏。
“天气标准”应为3/0、2/0、2/2、1/0、1/2、1/1。
“飞行工种”应为机长、副驾驶、领航员、报务员、机务工程师、观察员。
“教员资格”应为昼、夜教员。“是否担任教员”是指本次飞行中,是否担任教员。
“飞行岗位”是指发生事故征候时,所在的飞行岗位。
6.“责任单位”应填到直属飞行大队、分公司。
2 航空地面事故报告表(HAB94-30)填写说明
1.“事故等级”应为特别重大航空地面事故、重大航空地面事故、一般航空 地面事故。
2.“事故分类”应为飞机受损、车辆受损、设施受损、失火、死人。
3 报告表编号
飞行事故报告表、飞行事故征候报告表、航空地面事故报告表的编号,按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上报时间,以日历年顺序分别编号,并冠以地区管理局字号。
华北地区为京字、华东地区为沪字、中南地区为穗字、西南地区为蓉字、西北地区为陕字、东北地区为沈字、新疆地区为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