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竞赛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 发文字号:食药监办法函〔2017〕592号
- 公布年份:2017.09.04
- 施行日期:2017.09.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竞赛的通知
(食药监办法函〔2017〕5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落实《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要求,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法治意识,推进食品安全依法治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竞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具体规章目录见附件)。 参赛对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行业协会、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消费者代表等。 活动时间
(一)各县市活动时间。2017年10月底前由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宣传、竞赛,遴选组成代表队(参赛各队人员构成不限)参加市州竞赛;
(二)各市州活动时间。2017年11月底前由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选拔赛,选出一支优胜代表队(参赛各队人员构成不限)参加省级竞赛;
(三)各省市区活动时间。2017年12月底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省级选拔赛,选出一支优胜代表队(各省级参赛队人员构成为四类参赛对象人群各1名代表,领队1名,建议各代表队有备选队员)准备参加全国决赛。全国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竞赛决赛方案另行通知。 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此次全国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竞赛以普及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为重点,以知识竞赛为形式。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结合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等活动,吸引更多的人员参与,增强活动的受众面和影响力。各级代表队参赛的队员要通过竞赛选拔方式产生,不得指定。
(二)创新方式。各地可以自主开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命题工作,也可以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食品安全法自学自测平台、中国医药报、中国食品药品网登载的题目。总局鼓励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创新知识竞赛方式,并将根据各地活动开展情况评选优秀组织单位。
(三)认真总结。本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竞赛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办、中国健康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承办,竞赛活动办公室设在中国健康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各地方竞赛活动结束后,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在省级局知识竞赛结束后十日将总结材料报送中国健康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全国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办公室。
联系人:总局法制司综合处贺美玲
电 话:010-88330782
传 真:010-88370782
邮 箱:fzszonghechu@cfda.gov***
联系人:中国健康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郑冬艳
电 话:010-83025756
传 真:010-62273472
邮 箱:67025701@qq.com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配套规章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4日
2017年9月4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配套规章制度
配套规章制度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号)
2.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号)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
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
5.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
6.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1号)
7.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
8.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3号)
9.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
10.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
1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令第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