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企业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1992年4月14日国家黄金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金企业生产能力的管理,全面、准确地统计和掌握行业和企业的生产能力,科学、客观地评价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生产潜力,切实编制好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时调整行业结构和布局,促进黄金工业稳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金企业生产能力管理主要包括:黄金矿山(分矿)、黄金冶炼厂、独立氰化厂的生产能力注册;生产能力(包括设计能力、新增能力、查定能力、衰减能力、消失能力)的确认程序和审批权限;变更条件、生产能力的统计填报方法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金行业的各级管理部门和具有固定生产能力的黄金企业,以及非黄金行业具有合法生产权利以生产黄金为主的企业。
第二章 生产能力注册
第四条 黄金行业具有固定生产能力的企业以及非黄金行业具有合法生产权利的以生产黄金为主的企业,不论形成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投资来源何处及生产能力的大小,必须进行生产能力注册。
第五条 中央直属企业在国家黄金管理局注册,地方黄金企业在省级黄金管理部门注册并报国家黄金管理局备案。各级黄金管理部门应掌握本地区黄金企业的能力注册情况。企业及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注册的生产能力指标的真实性负责,负责注册的管理部门在注册企业生产能力时应认真核查,发现与本办法的规定不符时,责成其改正后注册。
第六条 注册生产能力时,由黄金企业按照以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得到确认的生产能力指标填写《黄金企业生产能力注册表》(见样表一),一式四份,经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查平衡后,报省黄金管理局(公司)或国家黄金管理局注册。(详见填报说明)。
第七条 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得到确认以后企业应填写《黄金企业生产能力注册续表》(见样表二),并按注册表的上报程序报有关管理部门。
第八条 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以后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进行生产能力注册。因其它原因引起生产能力变化时,应在得到确认以后的一个月内进行注册登记。
第九条 具有两个以上独立采、选系统的黄金矿山,除了注册矿山总生产能力外,还必须分别以独立的采、选系统为单元进行生产能力注册。即岩金矿山以独立的选厂、坑口或露天采场为单元分别注册,砂金矿山以一条采金船或一个露天采选场为单元分别注册。
第十条 生产能力一经注册,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没有得到确认生产能力变更批文的情况下,都无权对《注册表》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更改。
第十一条 企业关闭及生产能力消失以后,《注册表》应及时存入管理部门的企业档案。
第十二条 生产能力的注册工作,统一由黄金管理部门的计划口负责和协调。
第三章 变更生产能力的确认程序
第十三条 由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形成新增生产能力而导致企业生产能力变化时,新增生产能力以管理部门批准的技术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能力为准,不需重新组织确认和审批。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改动。特殊情况下,建成能力与设计能力不符时,由原设计部门提出变更理由和意见,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得到确认。
第十四条 查定生产能力、衰减生产能力、消失生产能力的确认程序是:
1、首先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自查,在自查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填写《黄金企业变更生产能力申报表》(见样表三),连同申请报告报企业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重新确认生产能力时,由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第四章规定的具有审批权的管理部门。
2、具有审批权的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黄金企业变更生产能力申报表》及下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最终决定是否需重新确认企业的生产能力。
3、如需重新确认企业的生产能力,在具有审批权的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成立核查小组,对企业生产能力进行核查,并填写《黄金企业变更生产能力确认表》(见样表四),由具有审批权的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具有审批权的管理部门也可委托下级管理部门组织核查,由具有审批权的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凡是符合《黄金矿山采矿技术管理规定》第九章“矿山闭坑(矿)技术管理”和《岩(砂)金矿山地质与测量工作条例的要求,需要闭坑的黄金矿山或分矿,有关管理部门可根据企业填报的《黄金企业变更生产能力申报表》和已被批准的闭坑报告直接审批确认,不需另行组织核查。
第十六条 生产能力核查小组的主要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原设计单位、原提交地质报告的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及企业的有关人员。
第四章 变更生产能力的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中央直属黄金矿山及地方所属的规模在200吨/日以上或产金能力在320千克/年以上的地方黄金矿山,原则上由国家黄金管理局组织核查并审批,也可委托省级黄金管理部门组织核查,由国家黄金管理局审批。其它规模地方黄金矿山由省级黄金管理部门组织核查并审批。
第十八条 中央直属企业及处理量在50吨/日以上(含50吨/日)的黄金治炼厂、独立氰化厂,由国家黄金管理局组织核查并审批,其它由省级黄金管理部门组织核查并审批。
第十九条 符合《黄金矿山采矿技术管理规定》中有关闭坑要求的黄金矿山,消失生产能力由闭坑(矿)报告的审批部门审批。
第五章 申报变更生产能力的条件
1、在企业设计达产期以后,由于非管理方面的原因,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达不到建设能力或原确认的能力,其降低幅度达到原能力的30%以上,且在这种状况下连续生产三年以上(含三年)。
2、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超过建设能力或原确认的能力,其增长幅度大于建设能力或原确认的能力的30%,且在这种状况下连续生产三年以上(含三年)。在这种情况下,如企业未申报变更生产能力,上级管理部门有权对企业的生产能力进行重新核查确认。
4、由于偶然事故或自然灾害,企业的主要工业设施、设备遭到严重破坏,使企业的生产能力下降幅度超过原能力的30%,且在短期内无法恢复。
第二十一条 申报消失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处在服务年限末期或超过服务年限的企业(包括分区或分点),其实际规模或产金生产能力衰减到以下程度:
2、按照《岩金矿山地质与测量工作条例》附则四“岩金矿山储量管理规定”或《砂金矿山地质与测量工作条例》第八章“砂金矿山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储量核消的规定,地质资源枯竭,保有储量无法维持继续生产,且闭坑报告已被审批的黄金矿山(分矿)。
3、由于偶然事故或自然灾害使企业遭到严重破坏而无法恢复生产。
4、由于国家其它工业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的需要以及其它有关原因需停产关闭的企业。
1、资源濒临枯竭或资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连续三年以上无法达到原确认的生产能力,并符合《岩(砂)金矿山地质与测量工作条例》中有关储量核消的规定。
2、由于其它非管理方面的原因,企业连续三年以上无法达到原确认的生产能力。
满足以上条件之一,且规模或产金能力衰减幅度达到如下程度方能申报衰减生产能力。
第六章 生产能力的统计与填报
第二十三条 统计报表中的各种类别的生产能力,必须按企业注册的生产能力填报。有时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与注册的生产能力不符,但在尚未得到变更确认以前,仍按注册的生产能力填报。
第二十四条 填报某一时期的新增生产能力时,应按本期内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所形成的并得到确认的生产能力填报,不能把本期内衰减能力和消失能力冲消后,作为新增生产能力填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只有采矿能力或只有选冶能力时,不能按综合生产能力填报,只能按采矿能力或选冶能力填报。当具有采矿能力的企业与具有选冶能力的企业之间有比较稳定的供求关系时,可作为一个综合生产能力填报。
第二十六条 采矿能力和选矿能力相平衡的黄金矿山按综合生产能力填报。当企业采选能力不平衡时,按二者间较低者填报综合生产能力,并分别注明采矿能力和选矿能力。
第二十七条 填报副产品的生产能力时,只填报产品的年生产能力。
第二十八条 黄金企业的生产能力统一用两个指标表示:一是以单位时间内产金数量表示;二是以单位时间内采、选、冶综合处理量表示、统一使用如下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内容与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