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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运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运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交办水〔2018〕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中国交通建设集团,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办公室,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指导各地加强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港口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部组织编制了《客运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部将结合各地客运码头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行业标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客运码头安全管理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客运码头安全运营、安全检查、疏散与应急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资质的港口客运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 18225  水路客运术语
  GB/T 16890  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
  GB/T 34316  港口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导则
  JT 366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JT/T 844   港口设施保安设备设施配置及技术要求
  JT/T 961   交通运输行业反恐怖防范基本要求
  JGJ/T 60   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TS 165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JTJ 212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客运码头
  为旅客提供水路运输服务的码头作业平台以及陆域客运站等配套建筑、设施。
  3.2码头控制区
  客运码头内根据实际运营安全和安全检查需要划定的,限制无关车辆、人员进出的区域。码头控制区应包含码头作业区,并可包含旅客候船区、售票区等客运站功能区域。
  3.3安全检查
  对进入客运码头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等进行安全检查的活动。
  3.4危险物品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危险品。
  4 安全运营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客运码头应当制定登船梯(桥)使用操作规程,建立旅客上、下船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宜采取船岸联合检查方式。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上、下船通道、设施的稳固性和安全性;
  -船岸通信系统的有效性;
  -登船旅客人数;
  -是否在码头作业允许风力范围内;
  -码头应急设备和措施是否有效、到位。
  4.1.2客运码头应当制定安全巡检制度,设置安全巡检岗,将码头作业区、旅客候船区、售票区、安全检查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作为重点巡检区域。
  4.1.3客船在港靠泊期间,客运码头应当设工作岗值守船港界面。旅客上、下船期间,客运码头应当设工作岗在登船梯(口),现场引导、监护,组织旅客有序上下船,防止踩踏、落水事故的发生。
  4.1.4视频监控室应实施封闭管理,设定进出人员权限。客运码头运营期间,视频监控室应安排人员值守。
  4.1.5售票区、旅客候船区应采用广播、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方式向旅客提供航班动态信息、旅客指南、旅客须知、紧急信息、应急值班电话、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4.1.6码头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消防、应急救援等相关培训。
  4.2设备设施配备要求
  4.2.1码头控制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周界应设置不间断全封闭式物理隔离设施,宜选择实体围墙、金属栅栏、金属围网等隔离设施。
  4.2.2码头作业区应实施行人、机动车辆分离管理,设置旅客通道。旅客通道应安全、畅通,采取必要的防冻、防滑措施。旅客通道的设置应符合JTS 165、JTJ 212的有关规定。
  4.2.3登船梯、人行浮桥、跳板等登船设施应设置安全护栏。邻水侧设置的安全护栏应连续、完整。
  4.2.4码头作业区应设有防止人员落水的安全设施和救生器材,宜设置当心滑倒、当心落水、注意安全等警告标志。警告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2894的要求。
  4.2.5客运码头应合理设置到港和出港旅客通道,采取设置行走路线指示标志、物理隔离等措施,避免到港和出港客流交叉。出港旅客通道出口处应设置工作岗引导旅客出港,防止无关人员通过出港旅客通道进入码头控制区。为国际航线、港澳台地区航线客船提供服务的客运码头,到港和出港旅客通道应分开布置。
  4.2.6客运码头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视频监控室,视频监控范围应覆盖码头作业区、旅客候船区、售票区、安全检查区以及主要通道出入口。视频监控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至少保留30日,依法列为重点目标的客运码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4.2.7客运码头应配备通讯设备,建立与船方、海事、公安、交通、消防、医疗等部门的通讯联络渠道,保证通信畅通。
  4.2.8保安值勤人员、现场巡检人员、码头作业区作业人员和视频监控室值班人员应配备无线对讲机。
  4.2.9码头作业区、旅客候船区、售票区、安全检查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负有引导、疏导岗位职责的工作人员应配备便携式扬声器。
  4.2.10客运码头作业区以及旅客候船区、售票区等陆域配套建筑内安全、消防设备设施的配置应符合GB 50016、JGJ/T 60、JTS 165、JTJ 212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2.11夜间作业的客运码头,照明设施的照度应满足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船作业的安全要求。
  4.2.12码头控制区内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穿着工作制服或佩戴工作证件。
  4.2.13依法列为重点目标的客运站应配备防冲撞设施,防冲撞设施的设置应符合JT/T 961的要求。
  5 安全检查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客运码头应当对出港登船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安全检查,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设备操作规程。
  5.1.2安全检查方式包括设备检查、手工检查等方式。
  5.1.3安全检查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应采用手工检查方式:
  -采用安全检查设备检查过程中发现危险物品或疑似危险物品的;
  -无法采用安全检查设备检查的;
  -安全检查设备识别不清晰、图像无法判读的;
  -安全检查设备显示的图像或数据可疑、无法判断安全性的。
  5.1.4安全检查工作人员采用手工检查方式的,旅客应按照安检人员要求自行开包、开箱接受检查,并配合安检人员对可疑部位、物品进行手工查验。
  5.1.5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码头应当对旅客的身份证件进行查验、核对。旅客有效乘船身份证件与旅客本人及乘船凭证信息核对不一致的,不得登船。
  5.1.6客运码头应当列出法规、部门和政府规章等规定的登船旅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登船旅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应列明禁止或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并以图文、实物展示、多媒体等方式在售票区、安全检查区公告。
  5.1.7客运码头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按照5.2.6条的要求,制定安全检查人员岗位职责。
  5.1.8客运码头应当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安检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估,建立培训、考核档案。安全检查人员应具有识别常见危险物品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5.1.9安检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疑似危险物品时,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处置,及时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危险物品交接情况应记录、存档。
  5.2安检设备和人员岗位配置要求
  5.2.1客运码头应当在码头控制区入口处设置安全检查工作场地。安检工作现场应当设置禁止拍照、摄像警示标识。
  5.2.2已检区域与未检区域之间应设置有效的物理隔离,确保已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车辆、行李、物品与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车辆、行李、物品不相混或接触。
  5.2.3客运码头应当根据设计或实际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和航线情况,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安全检查设备的数量应满足客运码头的实际安全检查需求。
  5.2.4客运码头每条安检通道安全检查设备的基本配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安检设备类型

安检设备名称

客运码头类型

A类

B类

C类

D类

人员检测设备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

金属探测门

人体安检设备

行李物品检测设备

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液体安检仪

爆炸物探测仪

其他安全设备

放射性检测设备


  表注:
  (1)A类客运码头--为国际航线、港澳台地区航线客船提供服务的客运码头;
  (2)B类客运码头--设计或实际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2000人次以上的客运码头,为国际航线、港澳台地区航线客船提供服务的客运码头除外;
  (3)C类客运码头--设计或实际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人次以上,不足2000人次的客运码头或为省际航线客船提供服务的客运码头,为国际航线、港澳台地区航线客船提供服务的客运码头除外;
  (4) D类客运码头--设计或实际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不足1000人次的客运码头,为国际航线、港澳台地区航线和省际航线客船提供服务的客运码头除外。
  (5)★,表示应配备;
  (6)☆,表示宜配备;
  (7)√,表示可以选择配备。
  5.2.5为国际航线、港澳台地区航线客船提供服务的客运码头,或者设计或实际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3000人次以上的其他客运码头,安检通道的设置应不少于2条。
  5.2.6客运码头每条安检通道安全岗位的设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安检岗位名称

基本岗位职责

客运码头类型

A类

B类

C类

D类

指挥岗

负责安检设备及安检人员的管理。

证件查验岗

对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旅客本人及乘船凭证进行核查。

执机岗

负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使用。

手检岗

负责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手检工作,负责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等手检设备的使用。

安检引导岗

引导、提示、协助旅客配合安检工作。


  表注:
  (1)客运码头类型具体标准见第5.2.4条;
  (2)★,表示应设置;
  (3)☆,表示宜设置;
  (4)√,表示可以选择设置;
  (5)执机岗工作人员不应兼任其他安检岗位。
  (6)A类、B类客运码头每条安检通道的安全检查人员数量应不少于3人。
  5.2.7实行实名制管理客运码头应当配备开展实名制管理所需的必要设备,可选择配置身份证识读设备、计算机信息存储与打印设备、船票扫描设备等设备。
  5.2.8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危害的安检设备,应当设有安全提示,并在设备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标识。
  5.2.9客运码头应当对安检设备进行使用验收、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经使用验收检测合格或定期检测合格的安检设备,不应用于客运安检工作。
  5.2.10安保风险增加或安保等级提高时,客运码头应根据客流特点增加安全检查岗位种类及安全检查工作人员数量,并可协调采取公安、武警值守方式,确保客运码头运营安全。
  6 疏散与应急
  6.1客运码头应依法制定旅客紧急疏散应急预案,并应针对人员落水、船舶碰撞、火灾、踩踏、自然灾害等事故类型和对客流高峰或激增、安检设备故障、人员冲突等突发事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6.2旅客紧急疏散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总则,具体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基本情况,具体包括客运码头基本概况、周边环境和集疏运情况、可利用的安全、消防、救援等设备设施、应急力量的分布情况;
  -风险描述,具体包括风险因素分析、风险评估;
  -应急组织,具体包括组成形式、组成部门和人员、应急职责;
  -处置程序和措施,具体包括应急疏散方案。
  旅客紧急疏散应急预案应与客运码头其他应急预案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6.3根据客运码头的布局和旅客发送量,合理制定应急疏散方案,设置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灯具。应急疏散方案应考虑疏散路线的连续性、畅通性、安全性,不宜交叉。
  6.4码头作业区、旅客候船区、售票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应急疏散指示图和疏散指示标志。旅客通道、疏散人群易发生方向冲突的地点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6.5应急疏散指示图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显著位置,保持完好、清晰,不被遮挡。应急疏散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6.6客运码头运营期间,码头作业区、旅客候船区、售票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应保持畅通,不被占用,安全出口不应锁闭。
  6.7客运码头应按照规定配备通讯、消防、医疗等应急器材、设备设施。
  6.8设计或实际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2000人次以上的客运码头或为国际航线、港澳台地区航线客船提供服务的客运码头应配备防爆球、防爆毯、防爆桶等防爆应急设备。其他客运码头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配备。
  6.9检票口、登船梯(口)等易造成人员拥堵的区域应设置引导岗或引导标识,疏导人流,降低发生拥挤、踩踏事件的风险。
  6.10客运码头应对在港旅客流量进行实时监测、评估,制定限流方案。因旅客量激增或严重滞留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客运码头应增加人员密集区内引导岗工作人员数量,采取停止部分船票出售、关闭部分进站口、设置栏杆迂回绕行、设置单向通道等疏导、限流措施。
  6.11客运码头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可以邀请旅客参加,并可以采取宣传海报、多媒体展示等多种形式对旅客开展应急风险防范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
  7 其他
  7.1客运码头采取的反恐怖防范措施和反恐防暴应急设备配备应符合JT/T 961等相关标准要求。
  7.2客滚码头除应符合本指南规定外,有关车辆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还应当符合JT 366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