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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服务工作满意度评价办法(试行)》和《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服务工作满意度评价办法(试行)》和《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总体安排,为进一步健全工作推进的长效机制,推动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服务工作满意度评价办法(试行)》和《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4年10月28日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服务工作满意度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践行群众路线,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服务工作质量和满意度,推动无公害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满意度评价,是指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中,各级服务对象(包括认证登记主体、省市县级工作机构、部专业分中心等)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称“部中心”)所提供服务的认可度评价,是评价和改进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满意度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满意度评价的对象为部中心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中提供的有关服务事项,包括信息宣传、业务培训、认证登记审查、证后监管、资料征订、标识征订、证书发放、投诉处理等。
  第五条 满意度评价的项目指标力求全面、客观地反映有关工作的真实情况,主要包括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廉洁自律情况以及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等方面。具体评价指标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服务工作满意度评价表》。
  第六条 满意度评价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交流、电话随访等形式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既可以针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所有服务事项进行统一测评,也可以针对某一项或几项服务事项进行专项测评。具体评价事项和评价方法由部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条 满意度评价分为四个档次,即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满意度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八条 满意度评价结果作为部中心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价结果满意度高的工作事项,要总结经验做法、推而广之;对于评价结果满意度低的工作事项,要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及时抓好整改,切实改进工作,不断提高认证登记工作质量和服务满意度。

  第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服务工作满意度评价表

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

评价结果

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

非常满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信息宣传

宣传内容

 

 

 

 

 

宣传方法

 

 

 

 

宣传效果

 

 

 

 

业务培训

培训内容和形式

 

 

 

 

 

师资授课水平

 

 

 

 

组织保障

 

 

 

 

培训效果

 

 

 

 

无公害农产品

认证审查

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工作质量

 

 

 

 

工作效率

 

 

 

 

农产品地理

标志登记审查

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工作质量

 

 

 

 

工作效率

 

 

 

 

证后监管

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监管方式

 

 

 

 

监管效果

 

 

 

 

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

评价结果

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

非常满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无公害农产品

标识征订

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工作质量

 

 

 

 

工作效率

 

 

 

 

服务态度

 

 

 

 

证书发放

工作质量

 

 

 

 

 

工作效率

 

 

 

 

服务态度

 

 

 

 

资料征订

工作质量

 

 

 

 

 

工作效率

 

 

 

 

服务态度

 

 

 

 

投诉处理

工作态度

 

 

 

 

 

工作效率

 

 

 

 

处理结果

 

 

 

 

廉洁自律情况

 

 

 

 

 

其他意见和建议:


  注:评价指标、统计和评价方法等可根据相关工作推进情况以及调查对象的不同作适当调整。
  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的诚信意识,全面落实其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获证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单位开展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并运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正、全面、客观的原则,坚持分类监管与动态调整结合、褒奖守信与惩戒失信并举。
  第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的依据为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及有关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查、巡查检查等工作中获得的质量安全信息。
  第五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对全国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和备案。各省、市、县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使用和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应信息档案。各级工作机构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质量安全信用信息通报制度。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各级工作机构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系统,不断提高诚信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 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始终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和管理,具有较强的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且无不良行为记录以及监督抽查不合格等问题的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纳入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A类单位记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纳入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B类单位记录:
  (一)生产记录不规范的;
  (二)投入品购买、贮存等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等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
  (三)其他较轻违反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未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纳入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C类单位记录:
  (一)经核查发现认证申报材料有虚假成分的;
  (二)经检查、检验、鉴定,产品中重金属或非禁限用投入品等残留超标的;
  (三)无故拒绝接受监督抽查、巡查检查等日常监管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较重违反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纳入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D类单位记录:
  (一)经检查、检验、鉴定,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限用投入品的;
  (二)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或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转让或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或产地证书或产品证书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
  第十一条 根据获证单位质量安全信用等级,采取不同的认证和监管方式。
  (一)信用A类单位:实施常规证后监管。
  (二)信用B类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省级工作机构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跟踪检查,复查换证时,实施更加严格的审核审查,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三)信用C类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原则上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的认证申请。再次受理认证申请时,实施更加严格的审核审查和证后监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用D类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原则上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认证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纳入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A类记录的单位,各级工作机构要在公共服务、社会宣传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对于纳入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B类、C类、D类记录的单位,各级工作机构在依法依规处理的同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向社会曝光、商请有关监管部门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等措施予以重点监管。
  第十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管理采取动态管理。获证单位信用记录发生变化,其分类级别相应作出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