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关于规范民爆物品进出口管理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关于规范民爆物品进出口管理事项的通知
(工安全函[2015]47号)
各省、自治区、只显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民爆物品进出口审批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设定该项审批,主要是为了监管进出口过程中的有关安全事项,责任重大。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促进民爆物品进出口健康、有序发展,通知如下:
民爆物品进出口审批依据是《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下称品名表),非品名表内的产品不予受理进出口审批事项。 对于品名表中的原材料的管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五条执行即: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含半成品)。
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2015年12月29日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