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印发《关于改进林化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失效
林业部印发《关于改进林化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5年5月14日 林函[1985]108号)
现将《关于改进林化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附:
在计划管理方面
松香、栲胶、紫胶等林化产品属于二类工业生产资料,实行指导性计划,每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已单列的重庆市)林业部门和指定的经营部门,自下而上地衔接和编报生产调拨及销售计划,由林业部统一平衡后下达。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各级林业部门和有关企业组织完成。
按照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要求,通过计划的综合平衡和经济手段进行调节,保证林化产品供求比例关系比较适当,防止生产大起大落。当前,松香、栲胶产销基本平衡,要求生产稳定,近期内要严格控制超产幅度;紫胶产量基本适应需求,但由于管理混乱,造成供应紧张,必须理顺渠道,保证生产供应按计划衔接。 在产品销售方面
为了在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搞活,必须简政放权,增强企业活力。对指导性计划,主要运用经济手段促其实现,各松香、栲胶、紫胶等林化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计划指导的方向,根据原料、能源的可能和市场需要,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安排增产和自销比例。七省(区)经理会议商定:本年度计划内松香、栲胶由企业自销百分之十,紫胶百分之五。超计划生产的部分,全部由企业自销,随行就市。
根据国务院对工业生产资料批发业务的规定,松香、栲胶、紫胶等林化产品只能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指定的单位及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经营,以保护产品的正常流通,保持稳定价格,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关于松香出口,根据外贸经济体制改革精神,我们要“统一对外,联合对外”。产区林业经营部门可积极开展内外贸联营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协调好内外贸关系。做好出口工作。今年松香出口,经贸部列为指令性计划。凡计划外代理出口的松香,均由产区林业部门核实上报林业部,由林业部会同经贸部审批,发给许可证。 在价格方面
计划内的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为建立产销区相互之间的平等经济业务关系,取消现行回扣作价。属于企业自销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可稍低于产地市场价格出售,或以批发牌价作基础,按批量作价、协商作价。企业不得自行在价格之外加收费用。栲胶仍按物资调拨收取管理费的办法执行。凡由企业代办发运中转的,也应收取一定的费用。 在联合经营方面
为了改变林化企业技术落后、产品单一、布局不合理、发展不平衡、经济效益低的状况,根据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技术进步,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在不改变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财政体制的情况下,促进经济联合,提高整体经济效益。联合经营应本着互有需要、自愿结合,平等互利的原则,使大家都得到好处。建立多层次,网络型、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林化生产经营联合体制。 加强行业管理
林化工业是森林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开展森林资源的综合利用,发展林化产品生产,不仅可为工业生产提供重要原料和出口创汇,而且对繁荣山区经济,增加林区收入,富国富民,都有着重要意义。必须加强行业领导。各级林业部门,特别是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湖南、云南和四川等主产区,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加强调查研究,搞好行业规划,抓好产销管理,重视汇集、传播经济信息,以流通促生产,切实搞好产销平衡工作。要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先进技术,改变产品结构,开发新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竞争能力,增加林化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经济实力,开创林产化学工业发展的新局面。